桃園市

桃園市一般廢棄物之廚餘分類回收排出方式

桃園市 111.04.01 桃環廢字第1110026298號公告

第1點

稱可回收廚餘者,指被拋棄之生、熟食物及其殘渣,包括葉菜、水果及剩食類等。

第2點

稱不可回收廚餘者,指硬質類、柔韌類及其他難分解之生、熟食物及其殘渣,如附表。

第3點

一般廢棄物之廚餘應依下列方式排出:
(一)家戶產生之可回收廚餘應分類貯存,排出時交由本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沿街(定點)收運之垃圾車或所設置之廚餘回收桶進行回收,不得混入一般垃圾。
(二)家戶產生之不可回收廚餘,請併入一般垃圾,不得投入廚餘回收桶。

第4點

違反本公告規定方式排出廚餘者,得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附件 附表.pdf

附表

不可回收廚餘種類不可回收廚餘細項
硬質類蚌殼、蚵殼、貝殼類、榴槤殼、椰子殼、大骨(牛、羊、豬)等。
柔韌類鳳梨冠芽、玉米芯、甘蔗皮、筊白筍殼、竹筍殼等。
其他類毛髮、羽毛及生物無法分解之物質。
其他不適合回收之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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