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都市計畫樁申請複測及重建工料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第3條
申請都市計畫樁位複測,第一點應繳納行政規費新臺幣二千七百元;第二點以上每點應繳納行政規費新臺幣二千元。
第4條
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複測,如確有錯誤者,其依前條繳納之費用無息退還。
第5條
公私機關(構)因建設須移動、挖除或覆蓋樁位,經都發局同意,測設並埋設石樁者,每點新臺幣四千二百元;測設並埋設鋼標者,每點新臺幣三千二百元。
未經都發局同意,擅自移動、挖除或覆蓋樁位者,適用前項規定收費。
公私機關(構)自行恢復樁位者,應依第三條規定繳納行政規費。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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