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與申報案件簽證不實認定及懲處作業要點

臺南市 115.05.05 南工使二字第1150529477號函

第1點

為落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與申報制度,提昇專業機構及人員簽證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局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與第四項規定辦理申報案件之書面查核及申報場所之複查時,如發現涉有簽證不實案件,應先通知專業檢查人於七日內提出陳述書,再併同下列文件檢送本局之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案小組(以下簡稱專案小組)審議:
(一)屬申報案件書面查核發現簽證不實者,應檢附簽證不實說明書及申報書原卷。
(二)屬申報場所複查發現簽證不實者,應檢附簽證不實說明書、申報書原卷、檢(複)查紀錄表。必要時,得補充受檢場所照片佐證說明。
前項簽證檢查人經合法通知,屆期未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審議案件涉有重大爭議時,本局得通知簽證檢查人到場說明。

第3點

專案小組由本局派員組成之,必要時,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列席提供諮詢意見。

第4點

專業機構或人員受託辦理申報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簽證不實,應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處以罰鍰,並副知中央主管建築機關:
(一)未依申報場所實際使用現況用途或範圍檢查(含違建),且未於申報書檢查紀錄簡圖附註具體說明。
(二)檢查報告書內檢附不實文件,且可歸責於專業檢查人者。
(三)未依規定之檢查簽證項目執行檢查,情節重大。
(四)法令引用錯誤,情節重大。
(五)提出不合法令規定之改善計畫,情節重大。
(六)申報場所複查不符規定,仍簽證為合格,情節重大。
(七)其他違規事項情節重大。

第5點

專業機構或人員受託辦理申報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缺點一次,一年內累計達三次者,為簽證不實,應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處以罰鍰,並副知中央主管建築機關:
(一)檢查報告書未依規定之選項勾選或應填列之欄位未詳實填寫。
(二)受檢場所檢查不合格項目屬可立即改善事項,仍提出改善計畫。
(三)檢查紀錄簡圖未依規定之圖例、符號繪製或標示。
(四)有前點第三款至第七款情形,情節輕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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