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農業用地申請賦稅減免優惠案件抽查作業要點
第1點
為辦理農業用地申請賦稅減免優惠案件之抽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農業局。
第3點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者,主管機關或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各區公所)應建檔列管,並應將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本府財政稅務局或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依法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之情形,於列管檔案中註記。
第4點
依前點建檔列管並註記之案件,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抽查:
(一)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就列管案件中抽取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之案件,實地查核。
(二)經選定實地查核之案件,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辦理查核完竣。
(三)經實地查核之案件,除有必要再查核之情形外,三年內得免再抽查。
第5點
前點之查核程序如下:
(一)主管機關得邀集本府地政局、都市發展局、工務局、環境保護局、財政稅務局、各區公所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等機關之人員,組成勘查小組辦理實地查核。
(二)各區公所於實地勘查前,得請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協助排定勘查順序。
(三)勘查小組於實地勘查時,應就未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拍照存證,將查核結果記載於查核清單,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通知農業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於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並於恢復作農業使用後,向土地所轄區公所申請複查。
2.土地所有權人於改善期限內,有正當事由而不及恢復作農業使用者,得檢具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改善期限。
3.土地所轄區公所於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複查後,應排定日期辦理會勘,並將會勘結果通知主管機關。
4.主管機關應將複查結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副知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本府財政稅務局或地政事務所。
(四)有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未依法作農業使用之情事者,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通知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主管機關依法裁處。
2.通知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本府財政稅務局或地政事務所。
第6點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之非農業用地,其抽查作業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
第7點
辦理抽查業務績效優良者,給予督導、協辦人員嘉獎二次,主辦人員記功一次之獎勵;查核不力、未依規定辦理或故意推諉者,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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