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水利局非供公眾使用之私設巷道用戶排水設備維護管理原則
第1點
所稱用戶排水設備係指依下水道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下水道用戶因接用下水道以排泄下水所設之管渠及有關設備。
第2點
屬於用戶自行施設之用戶排水設備:
(一)埋設於私設巷道內之後巷、側巷及前巷之用戶排水設備,應依下水道法第二十條規定,由用戶自行維護管理之。
(二)前款由用戶施做之用戶排水設備末端(私有地臨建築線),為銜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末端之人孔(陰井)為公私分界點,倘遭遇管線阻塞情事,政府機關僅就公有地之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進行維護管理,埋設於私設巷道內之後巷、側巷及前巷之用戶排水設備仍應由用戶自行維護管理。
第3點
屬於政府機關施做之用戶排水設備:
(一)政府機關於建設污水下水道系統時,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埋設於私設巷道內之後巷、側巷及前巷之用戶排水設備,應依下水道法第二十條規定,由用戶自行維護管理之。
(二)前款由政府機關埋設之用戶排水設備,倘遇緊急管線阻塞情事,為確保公共環境衛生及避免影響其他用戶使用,政府機關得進行緊急維護處置,土地所有權人仍應依下水道法第二十條規定善盡管理維護之責。
(三)倘未依下水道法第二十條規定,善盡用戶排水設備之維護管理者,可依下水道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以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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