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委託專業團體辦理地質敏感區建築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審查原則

新北市政府 108.05.15 新北府工建字第10808361491號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地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使受託之專業團體辦理地質敏感區建築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事項有所依循,訂定本原則。

第2點

本原則以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機關。

第3點

本原則所稱專業團體,指受本局公告委託辦理本法第八條第一項之地質敏感區建築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審查事項,且其所屬審查人員(或委員)符合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

第4點

建築基地有下列情形者,應依本原則辦理:
(一)建築基地全部或一部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地質敏感區,應於申請建築許可時,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
(二)其他情況特殊經本局認有審查必要者。
前項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許可時,已於前目的事業階段將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納入審查者,免再依本原則辦理。

第5點

本局委託各專業團體應於每半年(一、七月)彙整下列資料造冊報本局備查,異動時亦同:
(一)審查委員清冊(含基本資料及學經歷)。
(二)近一年執行成效報告(案件數量、執行情形)。
前項資料經本局三次催告仍未備查者,得終止其審查資格。

第6點

申請人得自行擇定經本局委託公告之專業團體辦理審查;依本原則審查通過之案件,其審查內容應請簽證技師及建築師於核發建築許可前共同確認與建築許可申請內容相符。如有增加建築基地面積或影響原審查內容之調整時,應於核發建築許可前主動依本原則完成變更,但經原審查專業團體確認調整內容無須重新審查者,不在此限。

第7點

專業團體受理審查案件,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專業團體應有符合地質法規定之審查委員十二人以上;其審查委員如有異動時應於受理案件前報本局完成備查。
(二)專業團體辦理審查時,每一案件應有三位以上之審查委員參與審查,並應以公開形式為之。
(三)審查委員不得為該案地質調查及評估報告之簽證技師,亦不得擔任兩家以上專業團體之審查委員。
(四)專業團體應依地質法相關規定(含相關作業準則)審查申請人委託之專業技師資格及其簽證報告書,如不符規定者應一次詳細註明,並通知簽證之技師及建築師修正再審。
(五)審查完成之案件,應由專業團體檢送經加蓋審查委員簽章與專業團體印鑑之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書一式二份,專業團體需出具之審查意見書等資料,作為本局建築許可審查之依據。

第8點

本局認為必要時,得要求受委託專業團體說明,該專業團體不得拒絕。

第9點

本局得邀請地質專業領域專家學者或符合地質法規定之專業技師,就專業團體審核案件實施抽查;抽查不符規定之案件,原審查專業團體應無條件就不符部分重新審查。
專業技師簽證項目經抽查不符規定者,依「新北市政府辦理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案件考核原則」辦理。

第10點

本局委託之專業團體,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或審查不實者,應負其相關法律責任,本局並得停止其審查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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