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臺南市公共設施管線圖資更新維護作業要點

臺南市 115.02.25 府工企劃字第1150222768A號

第1點

為確保本市公共設施管線資料之精確性,以利道路之維護管理,並使管線機構之施工及圖資更新維護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第3點

管線機構申請於道路上進行管線新設、更新與維護工作時,應調查、測量公共設施管線及其固定設施物。
管線機構辦理前項測量,應採用下列測量方法之一,並提供本府道路挖掘業務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道挖系統)為相關應用︰
(一)全測站(Total Station)法:
1.各類孔蓋與管線之位置坐標、管線及孔蓋之種類代碼等位置資料,應記錄於紀錄器,並以主管機關佈設之地形圖測繪控制點、內政部之三等以上衛星控制點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控制點做為測量之依據;採用導線測量進行補點時,應明確標示轉點計算所有之方位角及距離資料,並製作點之記號。
2.導線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平面坐標系統應採用TWD97或TWD97(2010)二度分帶坐標系統;高程宜採用TWVD2001高程控制系統。
(2)每測站正倒鏡二測回以上,觀測值之誤差不得超過十秒。
(3)整體水平角閉合差不得大於(N為導線總點數),位置閉合差須小於一萬分之一。
3.管線量測之範圍須涵蓋全部人手孔蓋與管線起末端、轉折點及分支點等管線路徑。
4.相關測量點位須測量平面坐標及高程。
5.孔蓋中心坐標施測之容許誤差為二十公分;管線直線之線形坐標施測之容許誤差為三十公分;管線轉折部分之特殊線形施測容許誤差為五十公分。
6.孔蓋蓋頂高程與管線轉折點及分支點之高程測量,得利用已知控制點所佈設之導線點,採間接測量方式施測,其容許誤差為三十公分。
7.孔蓋、管線與固定設施物之測量及現場記錄項目須包括坐標、間接高程、類別及所屬單位等。
(二)衛星定位測量(GPS/GNSS)法:
1.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及前款第三目至第七目等相關規定進行施測。
2.測量方法得以符合內政部規定之衛星定位測量方式進行,採用測量等級之儀器包括天線、接收器與紀錄器等;衛星定位測量之點位坐標得採套合方式轉換至TWD97或TWD97(2010)二度分帶坐標系統上,轉換後之成果應符合前目所定測量精度。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量方法,應依第一款第二目之細目一及第三目至第七目規定進行施測。

第4點

現場測量完成之資料,應保留原始資料並製作相關表單,其內容如下:
(一)紀錄器資料。
(二)控制點及導線測量成果。
(三)孔蓋及管線測量成果。
前項資料應經管線機構或測量技師簽證。

第5點

管線機構於施工期間,實施自主品質管理時,應拍攝下列現場施工之數位相片:
(一)開工前。
(二)施工中:交通維持、道路切割面、挖掘機具、挖掘深度測量及管線佈設等。
(三)完工後:回填復原、夯實機具及取樣會簽等。
前項數位相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JPG格式拍攝。
(二)每張相片檔案大小不得超過五百KB。
(三)文字及測量數字清晰能辨。
(四)清楚展示施工範圍、管線佈設完成、回填前、測量標記及工程情況。

第6點

管線機構應依道挖掘系統之資料格式,進行現地調查及度量。

第7點

管線機構竣工後,至道挖系統申報完工作業時,應上傳下列檔案,併竣工書面資料提送主管機關:
(一)測量成果檔案:
1.管線機構應將第四點之資料轉換為RAR或ZIP格式之壓縮檔案。
2.前目檔案名稱以測量資料命名,並冠以申請案號。
(二)施工數位相片檔案:依各路權機關規定繳交,並挑選具代表性者,註記基本說明。
(三)依GML格式製作標準交換檔,並應與系統上傳檔案一致。
(四)其他竣工資料檔。

第8點

管線機構應依下列規定進行圖資更新及維護作業:
(一)將外業測量成果於內業進行轉換及數化,並以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部門基本地形底圖進行套疊檢核,確認施測成果與地形圖一致。
(二)依道挖系統之資料格式,進行各管線機構屬性資料格式設定及資料內容之建置工作,並與外業測量值轉換之數化成果建立聯結。外業施工規模屬抽換、檢修、用戶接管十平方公尺以下或其他非必要測量作業者,由管線機構於完工申請時提出說明,並由路權機關判定圖資更新作業之必要性。
(三)圖形檔之每一屬性註記均對應在屬性資料庫中之每一屬性資料;屬性資料庫中之每一筆資料僅得對應圖形檔中之一個屬性註記。
(四)經檢核完成之圖形及屬性檔依GML格式製作標準交換檔,並於完工時由系統提供之圖資更新功能界面上傳。

第9點

管線機構應每年檢討更新下列已異動之管線圖資,並上傳至道挖掘系統:
(一)配合路平人手孔調降。
(二)重劃區。
(三)新闢道路。
(四)既有公共設施。

第10點

管線機構上傳至道挖系統之資料,將配合中央補助之公共設施管線圖資調查及路平專案人手孔調降之資料,以人手孔所屬管線機構實際測量坐標,由系統自動檢核管線機構圖資異常情形。
因圖資異常經主管機關通知或線上公告者,管線機構應於十五日內釐清或更正。

第11點

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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