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臺南市人行道申請設置公共設施管理審查要點

臺南市 107.09.27 南市工養一字第107009160B號

第1點

臺南市政府為辦理市區道路人行道設置公共設施申請事宜,避免人行動線阻斷,建構完善無障礙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第3點

本要點僅就於人行道上申請設置公共設施者規定審查事項,如涉及道路挖掘行為,仍回歸「臺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要點。

第4點

本要點規定之公共設施係指提供為交通、消防、管線設施及都市生活相關之設施。

第5點

申請設置公共設施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共設施最突出之外緣與路緣線之淨距需大於0.2公尺。
(二)設置後行人通行淨寬一般情況需大於 1.5 公尺,人行道總寬度小於 1.5 公尺或因民生、公益所需之必要附屬設施造成人行道淨寬小於 1.5 公尺情況則需大於 0.9 公尺。
(三)公共設施懸挑至人行道部分,其淨高以2.1公尺為宜。
(四)中央分隔島寬度小於1.2公尺。
(五)不符前開規定,惟經相關機關勘查確有設置必要者,得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設置。

第6點

申請設置公共設施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檢附簡要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簡要計畫書內容應包含:
(一)設置地點現況調查表及現況照片。
(二)設置類型、尺寸、設置簡圖與用途說明。
(三)申請人或其代表人之身分證件、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免附。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

第7點

申請設置公共設施經核准者,申請人應負擔費用並依主管機關核發之圖、說施工完成,完工後檢附照片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8點

申請人須在主管機關辦理人行道改善或附屬工程設施維護行為配合施工。

附件一.臺南市人行道設置公共設施申請書

附件 附件一.臺南市人行道設置公共設施申請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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