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建築物竣工查驗注意事項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建築工程完竣之認定及建築物竣工查驗事項有所依循,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2點
本注意事項所規定查驗之項目皆採抽驗方式辦理,隱蔽部分不列入抽驗項目。未經查驗之項目及隱蔽部分,由監造人、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簽證負責,且不得因辦理查驗而免除其責任。
第3點
公共設施之查驗項目:
(一)基地周邊之道路應修復完成。
(二)基地周邊之溝渠(公共排水溝)應修復完成。
(三)基地周邊路燈應修復完成。
(四)基地周邊行道樹應補植。
(五)臨基地上、下游二十公尺內連接管暨雨水下水道設施。
第4點
建築物四周環境之查驗項目如下:
(一)私設通路路面鋪設完竣。
(二)搭蓋之圍籬、遮板、鷹架、工棚、樣品屋及須拆除之舊有建築物拆除完竣。
(三)清理廢棄物及疏通水溝。
第5點
建築物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主要設備之查驗項目如下:
(一)主要構造:主要構造應按圖施工。
(二)室內隔間:應按圖隔間完成。
(三)主要設備:
1、消防設備應檢附消防權管機關核准文件。
2、避雷設備:依核准圖安裝完成。
3、污水處理設施應依核准圖安裝完成;用戶排水設備申請聯接公共下水道,應檢附權管機關核准文件;專用下水道設備,應檢附權管機關核准文件。
4、透水保水設施(雨水貯留利用設施、雨水貯集滯洪設施)應檢附權管機關核准文件。
5、昇降設備應安裝完成,並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檢查機構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6、防空避難設備:防火門窗、鐵爬梯及緊急出入口,應依核准圖設置完成。
7、停車空間:
(1)室外停車空間及車道地坪應鋪設瀝青混凝土、混凝土或類似代用品及車位應畫線標明。
(2)室內停車之車位範圍應按核准圖編號,並漆繪完成。
(3)機械停車設備應安裝完成,並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檢查機構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四)建築物方面:
1、建築物立面應完成外表飾材,門窗框含玻璃應安裝完成並可供使用。
2、外牆不得違規開窗或木板封閉。
3、騎樓應依核准圖說留設,並應完成其舖面。
4、天井、露臺應依核准圖說留設。
5、綠化應施作完成。
(五)防火區劃應按核准圖完成,防火門窗應依規定安裝完成。
(六)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應施作完成。
(七)建築物電信設備應施作完成,並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檢查機構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八)雜項工作物應按核准圖施作完成。
第6點
水土保持設施,應檢附水土保持權管機關核准文件。
第7點
山坡地安全監測系統之監測儀器,應依核准圖說留設。
第8點
室內裝修申請部分,天花板型式、淨高,應按核准圖完成。
第9點
變更使用申請範圍及項目,應按核准圖完成。
第10點
建築工程完竣後,本府工務局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派員查驗完竣。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查驗期限,得展延為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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