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臺南巿政府辦理水土保持工程作業要點

臺南市 115.04.28 府水保字第1150549923號函

第1點

為加強山坡地保育治理工作,強化水土保持工程提報及審查流程之明確性,以提升案件處理效能,特規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水利局;本府各相關機關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
1.工程提案單之擬訂。
2.工程土地無償使用同意書之取得。
3.未達三百萬元工程之執行。
(二)主管機關:
1.工程提案單之核定。
2.工程計畫之審核。
3.工程業務之督導。
4.三百萬元以上水土保持工程之執行。

第3點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水土保持工程:指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於山坡地範圍內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之工程。
(二)山坡地:指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所稱之山坡地。

第4點

本要點之適用範圍,不包括下列土地:
(一)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管理之國有地。
(二)經濟部水利署轄下河川分署治(管)理範圍之土地。
(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理非公用之土地。但具急迫性危險而有施設水土保持工程必要者,不在此限。

第5點

本要點所定水土保持工程之施設地點應於確有災害情況或位屬災害發生潛勢之地區;設置構造物之目的應非屬開發利用或增加土地利用面積。
非屬前項情形者,得由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單位)會勘,並彙整相關學者專家意見後,陳報府層核定。

第6點

水土保持工程之施設地點,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反水土保持法且未完成限期改正。
(二)非屬公共使用之區域。
(三)違反相關法令、占用或產權糾紛之情事。

第7點

水土保持工程之辦理流程如下:
(一)受理程序:
1.區公所與陳情人至現場勘查提案範圍及災害情形,完成定位(GPSTWD97)與照相,並得視需要設置安全維護設施。
2.區公所勘查後研提勘查意見、概估需辦工程內容與經費,並填具水土保持工程計畫提案單,提報主管機關審查。經費項目及單價應依本府小型工程單價表填列。
(二)實勘程序:水土保持工程計畫提案單經主管機關審查符合第五點、第六點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擇期會同區公所辦理現場勘查,並填具水土保持工程勘查紀錄表。
(三)審查及執行程序:經主管機關依勘查紀錄表核對相關圖資、審核確認符合第五點與第六點,及依勘查意見評定優先治理順序後,依第二點所定業務權責劃分執行水土保持工程。

第8點

水土保持工程因遭受天然災害受損害時,應依臺南市政府辦理天然災害搶險搶修及復建工程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9點

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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