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各地政事務所退還地政規費作業注意事項
第1點
為齊一本市各地政事務所退還地政規費作業方式,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2點
本注意事項所稱地政規費,係指土地法所定之登記費、書狀費、工本費、閱覽費、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
第3點
申請退還地政規費,除依規費法第十八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一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六條或其他法令規定辦理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因核計錯誤致溢收地政規費者,由地政事務所逕為辦理退費。
第4點
申請退還地政規費應檢具下列文件辦理:
(一)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附件一)
(二)原案申請書正本或影本。
(三)地政規費徵收聯單第一、三聯正本。
(四)駁回通知書、同意撤回文件或其他依法應予退還之文件。
(五)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三款未能提出者,應於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切結事項欄切結。
第5點
申請人應為地政規費徵收聯單所載繳款人,如其申請係委託他人代理,應檢具委託書辦理,但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不在此限。
第6點
辦理案件過程發現有溢繳地政規費情形,得影印原案申請書,並填具溢繳地政規費退還簽辦單(附件二)。
經核定後,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攜帶地政規費徵收聯單第一聯正本辦理;如無法檢附地政規費徵收聯單第一聯正本,應於簽辦單備註欄切結。
第7點
申請人申請退還地政規費,如所附文件不齊備需補正者,地政事務所應通知申請人文到十五日內補齊資料,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即予結案。
第8點
符合規定得退還地政規費者,於核定後,依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及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收入退還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處理。
退費金額未超過新臺幣壹千元者,得辦理現金退還;倘超過新臺幣壹千元者,得選擇以匯款或領取支票方式辦理。
第9點
經核准退還規費後,應辦理下列相關作業:
(一)全額退費時:
於地政規費徵收聯單第一、三聯正本加蓋「已全部退還在案」章戳,註明退還日期,並影印附原申請案歸檔。
(二)部分退費時:
於地政規費徵收聯單第一、三聯正本加蓋「已部分退還登記費(或複丈費、測量費)○元、書狀費○元」章戳,註明退還日期,第一聯退還申請人,第三聯併原申請案歸檔。
無法檢附地政規費徵收聯單者,應於原案申請書加蓋前項章戳並註明退還日期。
第10點
登記罰鍰因溢繳或其他法令規定應退還者,得比照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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