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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為有效處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案件,統一裁罰之原則,落實公平執法,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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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八條及第十八條規定之裁罰基準,依附表辦理。
附件 附表.pdf
¶附表一
| 項次 | 違反法條 | 裁罰依據 |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 | 違規情節 | 裁罰基準/處理方式 | 備註 |
| 一 | 第八條 | 第十九條 | 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 未向管理機關申請於公園內埋設地下物或架設地上物。 | 1.第一次違規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2.第二次違規處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3.違規三次以上處六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本項行為人違規次數之認定,以行為人違規行為開始之日前一年內,違反同條規定遭裁處確定之次數計算。 |
| 二 | 第十八條第一款 | 第二十一條 | 未經許可在公園內設施或植栽上塗寫、書刻。 | 移送公園所在轄區之警察機關,依刑法毀棄損壞罪章辦理。 |
| | | | 未經許可在公園內設施或植栽上樹立、懸掛或張貼(廣告部分)。 | 移請本府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五十條第三款規定辦理。 |
| | | 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 未經許可在公園內設施或植栽上樹立、懸掛或張貼(非廣告部分)。 | 1.第一次違規處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2.第二次違規處二千四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3.違規三次以上處三千六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 本項行為人違規次數之認定,以行為人違規行為開始之日前一年內,違反同條規定遭裁處確定之次數計算。 |
| 三 | 第十八條第二款 | 第二十一條 | 毀損公園設施。 | 移送公園所在轄區之警察機關,依刑法毀棄損壞罪章辦理。 |
| | | | 傾倒廢棄物。 | 移請本府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五十條第三款規定辦理。 |
| | | 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 擅自挖掘土、石、草皮、破壞植栽等。 | 1.第一次違規處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2.第二次違規處二千四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3.違規三次以上處三千六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 本項行為人違規次數之認定,以行為人違規行為開始之日前一年內,違反同條規定遭裁處確定之次數計算。 |
| 四 | 第十八條第三款 | 第二十一條 | 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 未經許可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 | 1.第一次違規處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2.第二次違規處二千四 | 本項行為人違規次數之認定,以行為人違規行為開始之日前一年 |
¶附表二
| | | | | 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3.違規三次以上處三千六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 內,違反同條規定遭裁處確定之次數計算。 |
| 五 | 第十八條第四款 | 第二十一條 | 攜帶未加適當防護措施之動物。 | 移請本府動物保護處,依桃園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 | | | 未將攜帶之動物便溺清除。 | 移請本府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第六款及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
| 六 | 第十八條第五款 | 第二十二條 | 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 | 未在指定場所使用腳踏車、直排輪、滑板車或從事溜冰、高爾夫球、放風箏及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球類等活動。 | 1.第一次違規處六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2.違規二次以上處九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 本項行為人違規次數之認定,以行為人違規行為開始之日前一年內,違反同條規定遭裁處確定之次數計算。 |
| 七 | 第十八條第六款 | 第二十三條 | 隨地拋棄果皮、紙屑、菸蒂或其他廢棄物。 | 移請本府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五十條第三款規定辦理。 |
| 八 | 第十八條第七款 | 第二十三條 | 污染毒害水質。 | 移送公園所在轄區之警察機關,依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規定辦理。 |
| | | | 銼魚、騷擾、虐待、傷害動物之行為。 | 移請本府動物保護處,依動物保護法第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三十條及第三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辦理。 |
| | | 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 在水池或湖泊內游泳、沐浴、洗滌、釣魚、放生、傷害植物,或未經管理機關允許之網魚、划船。 | 1.第一次違規處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2.第二次違規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3.違規三次以上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 本項行為人違規次數之認定,以行為人違規行為開始之日前一年內,違反同條規定遭裁處確定之次數計算。 |
| 九 | 第十八條第八款 | 第二十三條 | 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 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 | 1.第一次違規處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2.第二次違規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3.違規三次以上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 本項行為人違規次數之認定,以行為人違規行為開始之日前一年內,違反同條規定遭裁處確定之次數計算。 |
¶附表三
| | | | | 罰鍰。 |
| 十 | 第十八條第九款 | 第二十三條 | 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 未經許可種植植物。 | 1.第一次違規處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2.第二次違規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3.違規三次以上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 本項行為人違規次數之認定,以行為人違規行為開始之日前一年內,違反同條規定遭裁處確定之次數計算。 |
| 十一 | 第十八條第十款 | 第二十三條 | 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 任意放置私人物品。 | 1.第一次違規處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2.第二次違規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3.違規三次以上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 本項行為人違規次數之認定,以行為人違規行為開始之日前一年內,違反同條規定遭裁處確定之次數計算。 |
| 十二 | 第十八條第十一款 | 第二十三條 | 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 不依規定使用園內設施。 | 1.第一次違規處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2.第二次違規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3.違規三次以上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 本項行為人違規次數之認定,以行為人違規行為開始之日前一年內,違反同條規定遭裁處確定之次數計算。 |
| 十三 | 第十八條第十二款 | 第二十三條 | 隨地吐痰、吐檳榔汁或便溺。 | 移請本府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七款及第五十條第三款規定辦理。 |
| 十四 | 第十八條第十三款 | 第二十三條 | 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 未經許可販賣物品、出租遊憩器具或為其他之營利行為。 | 1.第一次違規處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2.第二次違規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3.違規三次以上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 本項行為人違規次數之認定,以行為人違規行為開始之日前一年內,違反同條規定遭裁處確定之次數計算。 |
| 十五 | 第十八條第十四款 | 第二十三條 | 未經許可營火、野炊。 | 移送公園所在地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
| | | 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 未經許可夜宿、燃放鞭炮、搭設棚、帳。 | 1.第一次違規處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2.第二次違規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 本項行為人違規次數之認定,以行為人違規行為開始之日前一年內,違反同條規定遭裁處確定之 |
¶附表四
| | | | | 3.違規三次以上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 次數計算。 |
| 十六 | 第十八條第十五款 | 第二十三條 | 喧鬧或製造噪音,致妨害公共安寧。 | 移請公園所在地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辦理。 |
| 十七 | 第十八條第十六款 | 第二十三條 |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為特定傳染病防治或公園管理必要而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 | 移請本府衛生局,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
| 十八 | 第十八條第十七款 | 第二十四條 | 酗酒或鬥毆滋事,妨害公共秩序。 | 移請公園所在地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八十七條規定辦理。 |
| 十九 | 第十八條第十八款 | 第二十四條 | 有妨害風化或賭博之行為。 | 移請公園所在地警察機關,依刑法妨害風化及賭博罪章辦理。 |
| 二十 | 第十八條第十九款 | 第二十四條 | 攜帶危險物品。 | 移請公園所在地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