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臺南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定稿或補正事項確認作業要點

臺南市 100.05.06 府環企字第1000243902號 函

第1點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定稿及其補正事項確認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所稱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包括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環境影響調查、分析及因應對策等。

第3點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經本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環評會)審查通過後,開發單位依環評會決議事項提送補充、修正事項或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定稿(以下簡稱書件),其經委員、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確認之作業規定如下:
(一)環評會幕僚作業單位函送、傳真書件或電子文件予委員、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
(二)書件確認期限,依個案特性,以五至七日為限。
(三)書件未獲確認之後續補充、修正事項,其確認期限,依個案特性,每次三至五日為限。
(四)委員、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未於上開確認期限內書面回覆意見,視同無意見。
(五)書件經開發單位三次補充、修正未獲確認,由環評會副召集人邀集與該確認事項有關委員、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召開會議確認有關事項。

第4點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定稿經確認完成後,環評會幕僚作業單位應簽報市長核定。

第5點

本要點經環評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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