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審查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依都市計畫法申請都市計畫個案變更及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者。
二、依都市計畫書或其他法令規定申請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會審查者。
第3條
前條之審查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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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人 App 完整收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六都建築法令彙編等,工地、會議、外出隨開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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