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桃園市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審查收費標準

桃園市 115.01.19 府法制字第1150011331號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依都市計畫法申請都市計畫個案變更及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者。
二、依都市計畫書或其他法令規定申請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會審查者。

第3條

前條之審查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 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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