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暫置場設置及管理要點
第1點
為進行賸餘土石方工程與最終去處之調度,以減緩推動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以下簡稱營建餘土)全流向管理政策所造成之產業衝擊,爰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營建餘土暫置場(以下簡稱暫置場)之設置及其管理為必要之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但涉及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各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統籌暫置場業務、訂定收費標準與協助輔導各機關設置及管理暫置場等相關事項。
(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府政策盤點閒置或暫無開發計畫且符合土地管制法令之合適土地,簽請本府同意設置暫置場,並擔任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
第3點
暫置場得收受土質代碼為B1至B4之公共工程營建餘土,並調度之。但經管理機關認定收受量仍有餘裕者,得收受民間工程或收容處理場所產出土質代碼為B1至B5之營建餘土。
前項土質代碼為B5類之營建餘土,應破碎至十公分以下。
第4點
非屬前點營建餘土,或經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檢驗認定未符合土質標準者,不得運入暫置場,並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法令處理。
第5點
管理機關得指派人員至暫置場之入口區及傾卸區進行目視檢查:
(一)受檢車輛應配合將土方傾倒於指定位置。
(二)傾卸中發現不得進場之廢棄物,檢查人員應立即要求停止傾倒;已傾倒入之廢棄物,應要求原車自行運出。
第6點
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或管理機關發現運送業者載運不得進場之廢棄物時,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指派人員拍照存證。
(二)由管理機關發現者,應立即通報公共工程主辦機關。
(三)營建餘土進場前經發現有不得進場之廢棄物,且可撿拾分離者,應要求運送業者立即撿拾分離,並將該分離之廢棄物原車載離運返。
(四)不得進場之廢棄物疑似為有害事業廢棄物或含有害物質之應回收廢棄物者,應採樣封存,並移送本府環境保護局及有關機關依相關法令裁處。
第7點
除本要點規定外,管理機關得視需要,自行訂定各暫置場之管理規範。
第8點
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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