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環保寺廟標章認證管理作業要點
第1點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經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登記立案之本市寺廟,積極落實各項減碳環保作為,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第3點
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環保寺廟標章:指寺廟因推動環保節能等相關作為,經環保局審查符合本要點訂定標準後核發之標章。
(二)環保寺廟:指寺廟之環境、設施及自主管理,落實低碳節能作為,並取得環保寺廟標章者。
第4點
申請環保寺廟標章認證者,以經民政局登記立案之本市寺廟為限。
第5點
申請人應於申請時間,檢具下列文件向環保局提出,申請流程如附圖一:
(一)申請書一份。(如附表一)(二)節能減碳及環保工作事蹟摘要表。(如附表二)(三)其他足以證明具有環保貢獻事蹟之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信封上應註明「申請環保寺廟認證」字樣。
申請日期以環保局收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憑。
第一項申請期間由環保局另行公告之。
第6點
申請環保寺廟標章認證之審查項目包含源頭減量、綠色能源、循環資源、綠活環境等四大面向為評分項目,創新作為則列為加分項目。(如附表三)。
第7點
審查程序如下:
(一)資料初評:由環保局及民政局共同組成工作小組,針對申請書件進行審查(於受理書件十五日內完成),如有缺漏或內容欠缺者,工作小組將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限期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二)現場複評:由環保局召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依申請人填寫之節能減碳管理措施,至現場查核、確認執行成果,並進行評分。
第8點
申請人經前點程序完成審查驗證後,由環保局按審查評比內容將其分為下列四級,予以核發環保寺廟標章:
(一)鑽石級:經審查評分為九十分以上者。
(二)金級:經審查評分為八十五分未達九十分者。已獲金級標章之環保寺廟,得於標章有效期限內三至六個月內申請換發時,申請升級為鑽石級標章。
(三)銀級:經審查評分為七十五分未達八十五分者。已獲銀級標章之環保寺廟,得於標章有效期限內三至六個月內申請換發時,申請升級為金級標章。
(四)銅級:經審查評分為六十五分未達七十五分者。已獲銅級標章之環保寺廟,得於標章有效期限內三至六個月內申請換發時,申請升級銀級或金級標章。
前項環保寺廟申請標章升級程序,比照第五點及第七點規定辦理。
第9點
認證獎勵:凡通過審核認證之環保寺廟,由環保局公開頒發環保寺廟標章,同級換發者不在此限,其標章電子檔格式由環保局提供寺廟於相關文宣使用。
前項標章電子檔格式由環保局提供寺廟作相關文宣用途使用。
第10點
環保寺廟標章之有效期限為二年。
領有標章之寺廟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檢具第五點申請書件,向環保局申請換發;逾期未申請者,將註銷及追回環保寺廟標章。
第11點
查核機制(一)環保局得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取得標章之環保寺廟,有不符申請內容之情形,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予廢止或撤銷標章資格。經查證涉及任何不法情事者,亦同。
(二)依第十點規定申請標章換發時,由環保局召集專家學者進行書面審查或現場複評,複評結果未達原標章等級之標準,得註銷或降低標章等級。
(三)未依本要點取得認證標章使用權,擅自使用或仿冒環保寺廟標章者,環保局除公布其寺廟名稱外,並得依法請求相關法律責任。
第12點
環保局得將獲得認證之寺廟及審核結果公布於媒體或網路等,寺廟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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