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臺南市政府新吉工業區環境保護監督小組設置要點

臺南市 115.03.02 府經區字第1141374409號函

第1點

為加強新吉工業區(以下簡稱本工業區)開發環境保護工作,落實民眾參與與推動客觀公正監督機制,設臺南市政府新吉工業區環境保護監督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為規範本小組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監督本工業區污(廢)水零排放辦理情形。
(二)監督本工業區環頸雉保育區設置及辦理情形。
(三)監督本工業區排水滯洪設施設置及操作情形。

第3點

本小組置委員九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局(處)代表三人。
(二)當地居民代表或相關民間團體代表三人。
(三)專家學者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第二款之民間團體代表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為與本小組任務相關團體之現任理事長、總幹事、理事或監事。
(二)為加入與本小組任務相關團體二年以上成員,且積極參與相關事務者。
第一項第三款之專家學者應具備水污染、空氣污染、生態學、環境污染分析或水利等環境保護相關專長,並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職務以上,講授環境保護相關專門學科二年以上之人員。
(二)現任行政機關環保技術或環保行政職系簡任職務以上之公務人員。
(三)具有與本小組任務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有二年以上實務經驗之人員。
本小組之召集人由當屆委員推選第一項第三款之專家學者一人擔任。
本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已積極透過各項徵詢推薦管道,仍無法依規定之性別比例遴聘(派)適當委員,經敘明理由簽會本府性別平等辦公室後,陳請府層長官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4點

本小組得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派員兼任。

第5點

本小組會議以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6點

本小組會議之議決,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7點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本府有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並得進行勘查。

第8點

本小組委員及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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