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設置要點

新北市政府 114.04.29 新北府城設字第1140774073號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事項,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設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依本細則規定應經本會審議之事項。
(二)依都市計畫書規定應經本會審議之事項。
(三)經都市計畫指定為土地開發許可地區之開發許可審議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或相關規定應經本會審議之事項。

第3點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工務局副局長。
(二)本府交通局副局長。
(三)具有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建築設計、景觀及造園設計、大地工程或其他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四)關注都市設計事務之民間相關團體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
本局得視案件需要,遴聘下列專家或學者協助本會審議:
(一)文化藝術專家或學者。
(二)土地開發及財務分析專家或學者。
(三)交通規劃專家或學者。
(四)法律專家或學者。
(五)文化資產專家或學者。
(六)其他相關專家或學者。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4點

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府以外委員,續聘以連續三次為限;連續續聘之任期達四年者,應間隔一年始得再予遴聘。
委員於聘(派)期出缺時應予以補聘(派)兼之;其聘期至原聘(派)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府以外委員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

第5點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本局相關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行政業務。

第6點

本會得與本府其他委員會聯席審議相關事項。
本會得視實際申請案規模與條件,授權組成專案小組會議審議後提本會報告。
前項專案小組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成員,由主任委員核定之。

第7點

本會會議(以下簡稱大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專案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成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8點

本會委員及專案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及副主任委員外,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委員、專案小組成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第9點

大會或專案小組會議非有過半數之委員或成員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或成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第10點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第11點

本會所需經費依預算程序及有關之法令規定辦理。

在 iPhone 上隨手查、即時收到修法通知

建築人 App 完整收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六都建築法令彙編等,工地、會議、外出隨開隨用。

Download on the App Store
在 App 中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