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

高雄市代清理廢彈簧床墊收費標準

高雄市 113.12.27 高市府環衛字第11342891201號

第1條

為收取清運本市廢彈簧床墊代清除處理費,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訂定本標準。

第2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第3條

本市家戶或非事業未自行或委託合格清理機構代為清理廢彈簧床墊者,得依本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代清除處理費,委託主管機關代為清理。
前項代清除處理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4條

委託主管機關代清理廢彈簧床墊者,以電話或書面向轄區清潔隊申請,並繳付代清除處理費後,按登記順序辦理。

第5條

本標準施行日期,由本府另定之。
附件 修正1高雄市代清理廢彈簧床墊收費標準第5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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