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處理私設斜坡道作業要點
第1點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執行市區道路條例及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等相關法規,明確私設斜坡道之處理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所稱私設斜坡道,指未經許可於道路二側橫越人行道設置供機動車輛或行動不便代步車具使用之設施。
第3點
處理私設斜坡道之權責機關,劃分如下:
(一)本府養護工程處:位於本市編號道路(市道、區道)及寬度十五公尺以上之市區道路。
(二)本市各區公所:位於本市寬度未達十五公尺之市區道路。
第4點
權責機關受理私設斜坡道通報後,經查證屬實者,應通知行為人限期拆除;屆期未拆除者,應列冊管理,並由本府依市區道路條例及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處理。
前項情形,經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消防安全、公共通行或排水,且情節重大者,優先排定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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