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條件檢查陪同鑑定作業要點

臺南市 109.09.10 南市勞資字第1091076372B號

第1點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勞動條件檢查陪同鑑定機制,提升勞動檢查效能,加強維護勞工權益,執行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主管機關為勞工局,執行機關為臺南市職安健康處(以下簡稱職安處)。

第3點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依本要點規定,邀請陪同鑑定人,協助進行勞動條件檢查作業:
(一)勞動部指定需陪同鑑定之勞動條件專案檢查。
(二)重大勞資爭議案,需協同處理事件。
(三)勞工團體、工會申訴或陳情之重大勞動權益爭議事件,並要求執行陪同鑑定,且經本局同意者。
(四)社會或媒體關注之事件,或涉及勞動權益,情節重大,需進行陪同鑑定之案件。

第4點

陪同鑑定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具有同一行(職)業專長者:
(一)在大專以上學校擔任相關勞工系所教師職務三年以上者。
(二)從事同一行(職)業工作五年以上者。
(三)在同一行(職)業工會或相關勞工團體,擔任理(監)事。
(四)擔任工會或相關勞工團體會務幹部三年以上。
(五)其他經本局認定,具有專業知識或特殊專長者。

第5點

本局得依行(職)業別、產業型態或其他特殊專業等類別,分別建置陪同鑑定人資料庫(如附件一),由下列團體(人員)推薦:
(一)設有勞工或法律相關系所之大專校院。
(二)臺南市轄內各級工會。
(三)主事務所設於臺南市之勞工團體,或其他相關機構、團體。
(四)自行推薦者。
(五)其他經本局或職安處推薦者。

第6點

推薦陪同鑑定人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本局進行行政審查合格,提供職安處邀請陪同鑑定作業:
(一)推薦表(如附件二、附件三)。
(二)被推薦人同意書(如附件四)。
(三)其他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第7點

本局進行行政審查,認有必要時,得就被推薦人之資歷或相關文件,進行查證。如有不實情事,不予登錄。

第8點

陪同鑑定人任期二年,得連續推薦或聘任。本局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應完成受理推薦及聘任作業。本局得視各類陪同鑑定人出缺情況,辦理增額或更新遞補,並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9點

本局就陪同鑑定人聘任期間,因推薦單位或其他個人因素,無法繼續擔任,得解除推薦或聘任。

第10點

本局得針對勞動法令、勞動檢查實務或勞動檢查員與陪同鑑定人之合作事項等課程,辦理陪同鑑定人研習。每年未參加本局辦理之研習六小時以上者,得通知職安處暫停邀請陪同鑑定作業。

第11點

本局得製作陪同鑑定人證明文件,交付職安處依序號管制,並登錄使用人。職安處每次邀請陪同鑑定出勤時,由勞動檢查員交予陪同鑑定人使用,當次勞動檢查結束,即予收回繳交職安處管理備用。

第12點

陪同鑑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投資受檢事業單位達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
(二)現與或曾與受檢事業單位事業主或事業經營負責人發生非屬執行檢查職務所致之糾紛,而為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依情形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三)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受檢事業單位事業主或事業經營負責人。
(四)有具體事實,足認其與事業單位有利害關係。
陪同鑑定人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不自行迴避,本局應命其迴避。

第13點

陪同鑑定人得於陪同勞動檢查前,自行蒐集、研析事業單位或同一產業之勞動條件情報,提供勞動檢查員作為查證或檢查之參考依據。

第14點

陪同鑑定人接獲勞動檢查員通知陪同鑑定對象,應予保密。

第15點

陪同鑑定人陪同勞動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或被檢查場所,實施勞動檢查期間,如有需要向事業單位查閱資料或詢問,經勞動檢查員同意後,陪同鑑定人得主動為之。

第16點

陪同鑑定人於勞動檢查結束,應於「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表」(如附件五)簽署,並得以書面敘明鑑定意見,提供職安處併案處理。

第17點

陪同鑑定人協助勞動檢查員實施勞動檢查現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拍攝事業單位內部環境或其他設施、設備。
(二)照像、錄音、錄影、攜帶、抄錄或影存勞動檢查談話紀錄或事業單位提供之員工名冊、差勤紀錄或工資、帳目清冊等勞動檢查索取之相關文件。
(三)妨礙、干擾勞動檢查員執行勞動檢查作業。
(四)其他未經勞動檢查員同意,即逕行要求事業單位執行有關事項。

第18點

陪同鑑定取得之事業單位營業機密或相關資料,或勞工申訴人身分,陪同鑑定人均應予保密,且不得擅自對外說明檢查之過程及結果,並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非經事業單位同意,不得公布或作為研究、統計等公開使用。

第19點

陪同鑑定人於陪同勞動檢查員執行鑑定工作或參加本局辦理相關研習時,陪同鑑定人服務之事業單位、機構或團體得給予公假。

第20點

本局或職安處規劃第三點規定之勞動檢查,得邀請相關專長之陪同鑑定人研商檢查方向、檢查重點、查驗之文件或其他需要蒐證之事項。

第21點

職安處執行本要點第三點邀請陪同鑑定,依照陪同鑑定人資料庫所列之專長類別,視勞動檢查對象之行(職)業類別或實務需要邀請,陪同鑑定人並不得為受檢事業單位之員工。

第22點

勞動檢查員應於確定受檢事業單位二日前通知陪同鑑定人,每家事業單位以邀請一人為原則。但本局或職安處認有需要者,不在此限。陪同鑑定人對於檢查行程,應予保密。

第23點

勞動檢查員前往事業單位實施勞動檢查前,得邀請陪同鑑定人研商;勞動檢查實施後,亦得共同研商處置方向等事項。

第24點

陪同鑑定人因故未能到達勞動檢查現場,勞動檢查員應依原排定檢查事項,進行勞動檢查作業。

第25點

勞動檢查員執行勞動檢查時,陪同鑑定人有第十五點或第十七點情形之一者,應當場制止改善。制止無效,得宣布立即停止勞動檢查,並於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註明違反事實,報請職安處處理。

第26點

勞動檢查員現場未能完成檢查時,得另定期再實施檢查,並告知陪同鑑定人。屆時陪同鑑定人無法陪同,由勞動檢查員逕行完成。但陪同鑑定人得於再實施檢查後二日內,提供書面意見,送職安處併案處理。

第27點

職安處勞動條件檢查結果通知書,除送達事業單位與企業工會外,另副知陪同鑑定人。

第28點

職安處發現陪同鑑定人有違反第十二點、第十四點、第十五點、第十七點及第十八點規定事實,應予書面通知改善。
同一陪同鑑定人未改善或累計第二次違反者,職安處應以書面報請本局註銷陪同鑑定人資格。

第29點

事業單位不得拒絕勞動檢查員及陪同鑑定人,實施或陪同進行勞動條件檢查。

第30點

職安處於檢查程序完成結案後,對於有全程參與之陪同鑑定人,得報請本局依案給予出席費。

附件一至附件五

附件 附件一至附件五.pdf

附件一至附件五

附件 附件一至附件五.odt

附表一

臺 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勞 動 條 件 檢 查 陪 同 鑑 定 人 資 料 庫—( 業)第一屆 屆期: 至
序號姓 名行(職)業分類類別代號通 訊 地 址電話服務單位職稱推薦單位名稱備 註
1
2
3

附表二

推薦單位基本資料
推薦單位名稱人民團體登記證號/統一編號聯絡電話聯絡地址
陪同鑑定人所屬行業:陪同鑑定人資格符合條件:(可複選,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在大專以上學校擔任相關勞工系所教師職務三年以上者。 從事同一行(職)業工作五年以上者。 在同一行(職)業工會或相關勞工團體,擔任理(監)事。 擔任工會或相關勞工團體會務幹部三年以上。 其他經勞工局或職安處認定,具有特殊專長者。(請具體詳細說明相關行業之專長或提供相關主管機關之證照)
專長或經歷說明:
被推薦人基本資料

附表三

姓名性 別
通訊地址
連絡方式室內電話電子郵件信箱
行動電話
現任職務服務單位職稱
經 歷
事業單位名稱服務起訖期間(年、月)職稱工作內容
年 月至年 月
年 月至年 月
年 月至年 月
年 月至年 月
年 月至年 月
特 殊 專 長 / 證 照
專長項目證照名稱與編號有效期限認證機關專長

附表四

自行推薦人基本資料
陪同鑑定人所屬行業別:陪同鑑定人資格符合條件:(可複選,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在大專以上學校擔任相關勞工系所教師職務三年以上者。 從事同一行(職)業工作五年以上者。 在同一行(職)業工會或相關勞工團體,擔任理(監)事。 擔任工會或相關勞工團體會務幹部三年以上。 其他經本局認定,具有專業知識或特殊專長者。(請具體詳細說明相關行業之專長或提供相關主管機關之證照)
姓名性 別
通訊地址
連絡方式室內電話電子郵件信箱
行動電話
現任職務服務單位職稱
經 歷
事業單位名稱服務起訖期間(年、月)職稱工作內容
年 月至年 月
年 月至年 月

附表五

特 殊 專 長 / 證 照
專長項目證照名稱與編號有效期限認證機關專長描述
相 關 實 務 經 驗
請具體敘明實務經驗:

附表六

事業單位檔號統一編號事業單位登記證號行業別
事業單位名稱公營事業電話代表人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
民營
事業單位地址負責人電話經營負責人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
受檢地址受檢電話工作場所負責人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
會 談 人姓名: 職稱:檢查日期年 月 日□ 初查□ 複查
工會代表姓名: 職稱:
工程名稱( 建 號)事業類別1.股票上市、上櫃公司。□甲類 2.公司員工總數超過300人。3.承攬金額超過1億。□乙類
工作者人數原、新住民勞工□原□新□無本國勞工男: 人外籍勞工男: 人未滿18歲者男: 人自營男: 人其他男: 人合計
女: 人女: 人女: 人女: 人女: 人

附表七

違反法規條款違反法規內容違反事實說明
打v勞動基準法第7條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名卡。
勞動基準法第9條違反規定訂定定期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21條工資未達資本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延遲給付工資。□未依規定提供勞工工資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工資清冊,並包括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且保存5年。
勞動基準法第24條□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休息日出勤未依規定加給工資。□補休期限屆期未依規定發給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6條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正常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或出勤紀錄未依規定保存5年。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未逐日記載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或拒絕提供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予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7項以正常工作時間修正為由,減少勞工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 1項未依法定程序延長工作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 2項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3項僱用勞工人數30人以上,放寬每月加班時數上限,未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1項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工作班次未每週更換一次,且未經過勞工同意。

附表八

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更換班次時,未至少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未至少有連續8小時之休息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3項僱用勞工人數30人以上,雇主調整輪班間隔時間,未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動基準法第35條繼續工作4小時未有30分鐘休息。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每7日中未排定有□1日例假□1日休息日作為休息。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5項雇主未依法定程序為例假之調整。僱用勞工人數30人以上,雇主調整例假,未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動基準法第37條依規定應放假之日未予休假。
勞動基準法第38條□未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特別休假未由勞工排定之。□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未發給工資。□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的天數,雇主未發給工資。□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未記載於工資清冊。□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未於每年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39條□休息日□例假□特別休假□依規定應放假之日,工資未給。使勞工於□特別休假□依規定應放假之日出勤,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43條請假期間未依規定給付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44條第 項僱用童工及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45條僱用未滿15歲之人從事工作不符法定要件。
勞動基準法第46條僱用未滿18歲之人從事工作未置備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年齡證明文件。
勞動基準法第47條使童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單週超過40小時或例假日出勤。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使女工從事夜間工作不符法定要件。
勞動基準法第50條女工分娩或流產未給產假或產假工資未依規定給予。
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勞工退休金未依規定給與。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 項1. □勞工退休準備金未依規定提撥。2. □雇主未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雇主未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次一年度內預估退休金額不足之差額;□上述未送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 款職業災害未依規定補償。
勞動基準法第70條工作規則未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揭示。
勞動基準法第83條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未依規定至少每3個月召開1次勞資會議。□未依規定將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冊送主管機關備查。
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檢查招募廣告、人事規章)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或以其為解僱之理由。(檢查人事規章)1.訂有□工作規則;□書面勞動契約;□團體協約;□皆無。2.內容是否有左述約定情形□無;□有。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後段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之雇主,未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或未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檢查人事規章)□已訂定但未公開揭示。□未訂定。

附表九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雇主未給生理假或生理假工資未依規定給予(檢查人事規章、出勤報表)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1項女性受僱者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或未滿2個月流產者,未使其停止工作。(檢查人事規章、出勤報表)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雇主未給予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並未依規定給予工資。(檢查人事規章、出勤報表)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受僱者妊娠期間,未給予產檢假五日。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未給予陪產假五日。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未依規定給予。(檢查人事規章、出勤報表)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遭雇主拒絕。(檢查人事規章、出勤報表)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雇主拒絕受僱者復職。(檢查人事規章、出勤報表)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第1項子女未滿2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未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檢查是否訂有哺(集)乳時間申請制度及近1年實際申請勞工人數)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拒絕受僱者因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而申請家庭照顧假之請求。(檢查人事規章、出勤報表)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1項受僱者依規定為生理假、產假、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哺乳時間、減少或調整工時以撫育未滿3歲子女、家庭照顧假等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第1項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未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檢查是否設置托兒設施或措施)
就業歧視就業服務法第5條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
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
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
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
歧視。(檢查招募廣告、人事規章)
勞工退休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未依規定為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及外籍、陸、港、澳配偶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未依規定提繳勞工個人退休金。
勞工保險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未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未於勞工到職當日即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未確實按勞工之薪資,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為勞工申報投保薪資。
勞動檢查勞動檢查法第14條第1項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執行檢查職務。
勞動檢查法第15條第2項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員執行職務時所必要行為。
勞動檢查法第32條未於顯明易見之場所公告受理勞工申訴之機構、人員、範圍、格式及申訴程序。
其他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僱用職工50人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企業組織不為職工福利金提撥或提撥不足額。

附表十

在 iPhone 上隨手查、即時收到修法通知

建築人 App 完整收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六都建築法令彙編等,工地、會議、外出隨開隨用。

Download on the App Store
在 App 中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