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桃園市辦理大眾捷運系統禁建限建範圍內列管案件管理及審核基準

桃園市 107.07.05 府捷土字第10701687921號

第14條

規定外,應由專業單位提供後續專業處置意見。
九、列管案件依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其監測儀器讀數之警戒值、行動值及危險值依附件二規定辦理。
十、起造人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所提送之列管案件安全影響評估報告、第十二條規定之施工計畫及第十三條規定之監測報告時,應檢附自主檢查表如附件六。
前項安全影響評估報告、施工計畫及監測報告之注意事項如附件七,申請人須於相關報告中特別註明。
十一、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所辦理之列管案件,除應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檢具文件外,並應檢附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主管機關同意之文件。
十二、捷運執行機關應於十四日內完成列管案件之審查。必要時,得延長審查期間。
附件 附件一.pdf
附件 附件七.pdf
附件 附件二.pdf
附件 附件三.pdf
附件 附件五.pdf
附件 附件六.odt
附件 附件四.odt

附表一

列管案件工程行為捷運設施結構型式圖號
明挖工程潛盾隧道段(含隧挖段)圖一
明挖隧道、車站及管冪隧道段圖二
地面段、出土段、機廠直接基礎及筏式基礎圖三
高架段(樁基結構、井基/沉箱結構)圖四
機廠樁基結構圖五
山岳隧道段圖六、圖七
錨固邊坡圖八
鑽掘隧道(鑽掘式管、涵亦適用)潛盾隧道段(含隧挖段)圖九
明挖隧道、車站及管冪隧道段圖十
地面段、出土段、機廠直接基礎及筏式基礎圖十一
高架段(樁基結構、井基/沉箱結構)圖十二
機廠樁基結構圖十三
山岳隧道段圖十四
填土工程(雜物之堆置亦適用)潛盾隧道段(含隧挖段)圖十五
明挖隧道、車站及管冪隧道段圖十六
地面段、出土段、機廠直接基礎及筏式基礎圖十七
高架段(樁基結構、井基/沉箱結構)圖十八
機廠樁基結構圖十九
山岳隧道(管冪工法隧道亦適用)潛盾隧道段(含隧挖段)圖二十
明挖隧道、車站及管冪隧道段圖二十一
地面段、出土段、機廠直接基礎及筏式基礎圖二十二
高架段(樁基結構、井基/沉箱結構)圖二十三
機廠樁基結構圖二十四
山岳隧道段圖二十五
錨固邊坡圖二十六
基樁工程(無開挖工程行 為 之 連 續壁、土壤攪拌樁 (SMW) 、 鋼版樁亦適用)潛盾隧道段(含隧挖段)圖二十七
明挖隧道、車站及管冪隧道段圖二十八
地面段、出土段、機廠直接基礎及筏式基礎圖二十九
高架段(樁基結構、井基/沉箱結構)圖三十
機廠樁基結構圖三十一
山岳隧道段圖三十二
錨固邊坡圖三十三
監測項目監測儀器(縮寫代號)配置需求鄰捷運設施側最小數量備註
支撐系統支撐應變計 (VG)同一斷面每路支撐均設置 1 組
擋土壁體變形及捷運設施附近土壤側位移及沉陷土中傾度管 (SIS)1 組
連續壁中傾度管 (SID)V1 組擋土設施為連續壁
沉陷觀測點 (SM)1 組每斷面至少佈設 3 點
地下水壓變化水位觀測井 (OW)1 組
水壓計 (PZ)V1 組砂性土層或壓力水層
開挖底部隆起量中間柱隆起觀測點或隆起桿 (HI)V1 組開挖底部為黏性土層
區別捷運設施開挖條件潛盾隧道段(含隧挖段)明挖隧道、車站及管冪隧道段高架段(樁基結構、井基/沉箱結構)及機廠樁基結構地面段、出土段、機廠直接基礎及筏 式基礎山岳隧道段、錨固邊坡
第I區開挖深度<3m說明二註十說明二註一註九
3m≦開挖深度≦6m註六註一註一註六
第II區開挖深度<3m註十註十註十註十註十
3m≦開挖深度≦6m註七註十註四註八註八
6m<開挖深度≦11m註四註一註一註四
第III區開挖深度<3m註十註十註十註十註十
3m≦開挖深度≦6m註八註十註八註八註八
6m<開挖深度≦11m註三註七註四註七註七

附表二

土 質影響半徑(m)
區 分粒 徑(mm)
粗礫>10>1500
2~10500~1500
粗砂1~2400~500
粗砂0.5~1200~400
粗砂0.25~0.5100~200
粗砂0.1~0.2550~100
細砂0.05~0.110~50
粉質細砂0.025~0.055~10
監 測 項 目監測儀器最 小 監 測 頻 率
列管案件支撐系統支撐荷重計及支撐應變計一、開挖期間每天 1 次,開挖完成後視需要調整。二、開挖期間,擋土壁體外側地盤改良灌漿作業時,每天監測 1 次。
擋土壁體變形及捷運設施附近土壤側位移及沉陷連續壁及土壤中之傾度管、沉陷觀測點、桿式伸縮儀一、開挖深度小於 6m,每逢基地挖土前後、支撐預壓及拆除前後,各監測 1次。二、開挖深度大於 6m 至大底完成期間每週 2 次(含基地挖土前後)。三、地下結構構築期間每週 1 次。四、擋土壁體外側地盤改良灌漿作業時,每天監測 1 次。五、連續壁溝槽開挖,距離開挖單元 6m範圍內之潛盾隧道段,於開挖期間每天量測。
地下水壓變化基地外水位觀測井/水壓計平時每週1次,抽水作業則每天1次,或視需要調整。
開挖底部隆起量中間柱/隆起桿每階開挖後觀測1次,或視需要調整。
工程行為捷運設施區別潛盾隧道段(含隧挖段)明挖隧道、車站及管冪隧道段高架段(樁基結構、井基/沉箱結構)及機廠樁基結構地面段、出土段、機廠直接基礎及筏式基礎山岳隧道段、錨固邊坡
填土工程(雜物之堆置亦適用)第I區註七註七註七註十
第II區註七註九註七註七註十
第III區註九註九註九註九註十
山岳隧道(管冪工法隧道亦適用)第I區註五
第II區註四註七註五註七註五
第III區註七註九註七註九註七
基樁(無開挖工程行為之連續壁、土壤 攪 拌 樁(SMW)、鋼版樁亦適用)第I區註七註九註九註七註七
第II區註八註十註十註八註八
第III區註八註十註十註十註十
鑽掘隧道(鑽掘式管、涵亦適用)第I區註五
第II區註三註七註五註七註七
第III區註七註九註七註七註八
廣告物之設置註十一註十一

附表三

監 測 項 目監 測 儀 器最 小 監 測 頻 率
列管案件位 於 I 區者捷運結構變形沉陷點、傾度盤、收斂點、裂縫計一、開挖深度小於 6m 每週 1 次。二、開挖深度大於 6m 至大底完成期間,每 2 次。三、地下結構構築期間每週 2 次。四、潛盾隧道上方及側面進行地盤改良期間,每週 2 次。五、潛盾隧道外緣 6m 內之連續壁溝槽開挖及地盤改良,開挖單元範圍內之潛盾隧道,於開挖、地盤改良期間每天量測。有自動化監測者,於規定期間內持續監測。
列管案件位於II 、III區者捷運結構變形沉陷點、傾度盤、收斂點、裂縫計一、開挖深度小於 6m 每 10 天 1 次。二、開挖深度大於 6m 至大底完成期間,每週 1 次。三、地下結構構築期間每週 1 次。
免 提 送 文件、免辦理事項註一註二註三註四註五註六註七註八註九註十註十一
捷運設施安全評估報告(註一)XXX詳說明四
監測計畫及監測報告或資 料 須 備查。(註二)ΔΔΔΔΔΔXXX
現況調查XXXXXX
現況測量XXXXXXXX
施工計畫XX

附表四

監 測 項 目監 測 儀 器監 測 管 理 值
警戒值行動值(說明二)危險值
列管案件區外地下水壓變化水位計/水壓計±1m±2m---
地層變形地表沉陷點、伸縮桿、隆起桿設計值(分析值)之80%設計值(分析值)之90%設計值(分析值)之100%
壁中或土中傾度管分析變位值之80%分析變位值或容許界限值80%之小值依環境容許狀況訂定容許界限值
開挖支撐系統鋼筋應變計分析應力值80%或設計值80%之小值分析應力值或設計值之小值容許應力
支撐應變計(支撐軸力)分析軸力80%或設計值80%之小值分析軸力或設計值之小值容許應力125%所換算之容許軸力值
支撐應變計(地錨拉力)分析拉力80%或設計值80%之小值分析拉力或設計值之小值容許拉力
支撐應變計(橫擋應力)分析應力80%或設計值80%之小值分析應力或設計值之小值容許應力
捷運設施結構裂縫裂縫計肉眼看得見之裂縫(山岳隧道除外)0.25mm0.3mm
2mm(山岳隧道)2.5mm3mm
結構沉陷結構物沉陷點(量測總沉陷量)規範標準值80%或設計值(分析值)80%之小值規範標準值90%或設計值( 分 析 值 )100%之小值規 範 標 準 值100%
結構傾斜傾斜儀或經緯儀(量測傾斜量)
隧道內空變位收斂釘(量測徑向變形)

附表五

監 測 項 目監 測 儀 器監 測 管 理 值
警戒值行動值(說明二)危險值
捷運設施軌道沉陷軌道沉陷點軌道容許垂直變位或水平總位移量80%或設計值(分析值)80%之小值軌道容許垂直方向或水平方向扭曲之80%軌道容許垂直變位或水平總位移量90%或設計值( 分 析 值 )100%之小值軌道容許垂直方向或水平方向扭曲之90%軌道容許垂直變位或水平總位移量100%軌道容許垂直方向或水平方向扭曲之100%

附表

受理委託審查之機關、學校、團體如下:
1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
2社團法人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
3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4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5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6桃園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
7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
8新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
9臺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
10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地震工程研究中心。
11其他經捷運主管機關核備之機關、學校、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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