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處理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優先查處原則

新北市政府 110.11.04 工務局新北工寓字第1102070502號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為執行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兼顧社區公共空間管理、建築物公共安全、公共衛生並提昇居住品質,訂定本原則。

第2點

住戶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者,依法優先查處,但有下列情事之一,於不違反其他法令原則下得拍照列管依序查處:
(一)廣場式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
配合交通動線設置高度在一百二十公分以下之盆栽、ㄇ型桿或告示牌等非固定式物品,每隔一公尺須留設九十公分以上之淨寬,供行人、輪椅(含輔具)、嬰兒車之進出且不影響轉彎處行車視線。
(二)於未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私設通路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設置柵欄或門扇,並由本府各該主管機關勘查認定,未妨礙建築物公共安全、住戶出入通行及救災避難逃生。
(三)建築物專有部分連接共用部分之出入口設置門扇,厚度自牆面起算十公分以內(含門把)且迴轉半徑之路徑範圍不影響他住戶使用。
(四)為禁止停車管制目的,防火間隔之兩端設置ㄇ型桿或告示牌等非固定式物品,須為不燃材料、高度須在一百二十公分以下、具備警示防護措施並明確標示「請勿停車」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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