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桃園市補發建築執照謄本及複印建築圖說收費標準

桃園市 105.04.07 府法制字第1050075622號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補發建築執照謄本、變更使用許可證、變更使用執照、室內裝修許可證謄本、室內裝修合格證謄本或複印建築圖說,應依附表規定收取費用。
前項所稱建築圖說使用費,包括建築圖說複印及建築圖說電子檔案列印輸出。

第3條

建築圖說之使用,依其他法令規定有提供之必要者,得免收取費用。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 附表-補發建築執照謄本及複印建築圖說收費基準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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