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補發建築執照謄本及複印建築圖說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補發建築執照謄本、變更使用許可證、變更使用執照、室內裝修許可證謄本、室內裝修合格證謄本或複印建築圖說,應依附表規定收取費用。
前項所稱建築圖說使用費,包括建築圖說複印及建築圖說電子檔案列印輸出。
第3條
建築圖說之使用,依其他法令規定有提供之必要者,得免收取費用。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在 iPhone 上隨手查、即時收到修法通知
建築人 App 完整收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六都建築法令彙編等,工地、會議、外出隨開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