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辦理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處理抽查作業要點
第1點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與管制,執行抽查,依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及第三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之公共工程,其營建剩餘資源抽查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辦理。
第3點
公共工程之營建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於通過公共工程主(代)辦機關(以下簡稱工程主辦機關)審查後,工程承攬廠商應填具「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處理基本資料表」(附表一),並將該表列入抽查時需檢附之基本資料。
第4點
本要點有關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須配合事項,應納入委託監造服務契約及工程採購契約約定。
第5點
公共工程於營建剩餘資源處理期間,應由監造單位會同工程承攬廠商,每週至少抽查一次營建剩餘資源處理書面資料及工地現場執行狀況,依「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處理抽查紀錄表」(監造單位填列)(附表二)逐項檢查,並填列紀錄表,連同執行抽查之相關照片,送工程主辦機關備查。
第6點
工程主辦機關應成立營建剩餘資源處理抽查小組(以下簡稱抽查小組),由科室主管以上人員擔任組長,成員三人至五人,或整併入現有之機關施工督導機制內辦理抽查。
前項抽查作業每月抽查之工程案件數,應達一件以上且不低於該機關前月有營建剩餘資源處理項目工程總件數之百分之二十,依「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處理抽查紀錄表」(工程主辦機關填列)(附表三)逐項檢查,並填列紀錄表。
第7點
依本要點抽查之各項缺失事項,監造單位應負責追蹤列管工程承攬廠商於抽查次日起一週內澄清或改善完成,並將澄清或改善情形報工程主辦機關列管,工程主辦機關應列管至完全改善為止。
如屬工程主辦機關缺失,應由其自行列管至完全改善為止。
第8點
本府得成立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聯合抽查小組辦理現地抽查作業,以每月一次,每次一件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增加抽查次數或件數,隨機抽查工程總出土量達五百立方公尺以上之工地,並依「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處理聯合抽查紀錄表」(營建剩餘資源聯合抽查小組填列)(附表四)逐項檢查並填列紀錄表。
前項有關抽查之缺失事項,由監造單位督促工程承攬廠商於文到次日起一週內澄清或改善完成,並將澄清或改善情形報工程主辦機關,工程主辦機關應列管至完全改善為止。
第9點
本要點規定之各項抽查紀錄,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抽查完成時登錄本府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資訊系統網站填報。有關應釐清事項及缺失改善情形,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改善完成後,將相關資料製成電子檔案,上傳該資訊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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