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公有畸零地公有裡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核發要點
第1點
本要點依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點
私有土地與相鄰之公有畸零地或公有裡地合併後可建築使用者,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向本府工務局申請核發公有畸零地(公有裡地)合併使用證明書(以下簡稱證明書)。
前項證明書格式如附件。
第3點
證明書之有效期間為八個月。
第4點
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之合併使用申請圖記載下列事項:
(一) 基地及其鄰地之土地標示。
(二) 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三) 道路寬度及其境界線。
(四) 私有地、公有畸零地及公有裡地之寬度及深度。
(五) 合併使用範圍標示及合併面積之計算。
(六) 騎樓地或依法應退縮之土地。
(七) 私有地、公有畸零地及公有裡地分別以綠色、紅色及橙色標示之。
(八) 其他必要事項。
第5點
本府工務局受理證明書申請,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審查完竣。但應會同有關單位辦理現地勘查者,其審查期限為二十日。
前項申請文件內容不完備或有欠缺時,本府工務局應命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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