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

高雄市都市計畫住宅區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建蔽率放寬標準

高雄市 110.06.15 高市府都發住字第11032473800號

第1條

為加速本市都市計畫住宅區範圍內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重建,並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2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第3條

本標準所稱危險及老舊建築物,指位於本市都市計畫住宅區範圍內,並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之建築物者。

第4條

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依本條例申請重建時,建蔽率得放寬至百分之六十。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 修正1高雄市都市計畫住宅區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建蔽率放寬標準第二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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