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都市計畫住宅區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建蔽率放寬標準
第1條
為加速本市都市計畫住宅區範圍內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重建,並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2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第3條
本標準所稱危險及老舊建築物,指位於本市都市計畫住宅區範圍內,並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之建築物者。
第4條
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依本條例申請重建時,建蔽率得放寬至百分之六十。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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