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土木包工業承攬桃園市轄內小型綜合營繕工程規模範圍

桃園市 106.09.04 府都建施字第 1060204800 號

第1點

建築物總高度十八點六公尺以下,無附建地下室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

第2點

建築物地下開挖深度:二點五公尺以下。

第3點

建築法第七條規定之建築所需駁崁:鋼筋混凝土擋土牆高度三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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