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公告指定場所避難逃生路線圖設置要點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七條之一規定,為使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公告指定場所(以下簡稱各場所)之避難逃生路線圖之設置及標示事項有一定依循,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設置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係指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所列之場所。
(二)公告指定場所:係指經本府消防局公告指定場所。
(三)主要出入口:指下列樓層之出入口:
1、避難層:為通往戶外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
2、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為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
(四)走道:係指連接居室與直通樓梯或安全梯通道。
(五)大廳:係指民眾聚集活動的空間。
第3點
各場所之管理權人,應依本自治條例第七條之一規定,於所管場所之主要出入口、走道、大廳及不特定人員使用房間或包廂內之明顯處所,設置及標示避難逃生路線圖。
第4點
房間或包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設置避難逃生路線圖:
(一)室內任一點距主要出入口在三十公尺以下,且得直接觀察到主要出入口。
(二)室內出入口易於觀察識別主要出入口,且與主要出入口之步行距離,避難層在二十公尺以下,避難層以外之樓層在十公尺以下。
第5點
避難逃生路線圖標示之文字,應清晰易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方位。
(二)現在位置。
(三)逃生路線指示。
(四)主要出入口位置。
(五)避難器具位置。
第6點
避難逃生路線圖之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一)主要出入口或大廳:長、寬應各六十公分以上。
(二)走道、房間或包廂內:長、寬應各四十五公分以上。
(三)材質:應為具耐氣候及耐久性,且不易磨滅之壓克力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之材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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