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案專用下水道廢(污)水量總量管制要點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變更原設專用下水道廢(污)水量之總量管制,以簡化流程達便民服務之效,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所稱之建築物,係專指領有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核發之使用執照,且經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列管專用下水道在案之建築物。
第3點
本要點所稱之廢(污)水量總量管制,係指本要點所稱之建築物辦理使用用途變更,因該變更部分所產生增加或減少之廢(污)水變化量之總量管制。
第4點
申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案件經建築師先行檢討變更部分之樓層廢(污)水變化量後,由建築師填具本局訂定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查核專用下水道廢(污)水量列管紀錄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檢附簽證負責之變更廢(污)水量檢討書,由本局建照科會至本局套繪室(以下簡稱套繪室)查核歷次變更使用執照核准案之專用下水道廢(污)水量列管紀錄。
第5點
本要點所稱之列管紀錄,係指環保局提供已領有使用執照建築物之專用下水道編號、專用下水道設計最大廢(污)水量及相關資料,由本局套繪室依本局訂定之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核准案之專用下水道廢(污)水量列管紀錄表(如附件二)紀錄之列管資料。
第6點
套繪室於受理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查核專用下水道廢(污)水量列管紀錄申請書後,依本局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核准案之專用下水道廢(污)水量列管紀錄表資料查復建築物專用下水道基本資料,並計算歷次(含本次)變更案累計之廢(污)水量。
第7點
歷次(含本次)變更案累計之廢(污)水量經計算未超過專用下水道設計最大廢(污)水量之百分之十者,得由套繪室同意於本局列管紀錄暫時登錄後會本局建照科,建照科於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核准後,加註於執照內並會回套繪室予以正式登錄。
第8點
歷次(含本次)變更案累計之廢(污)水量經計算已超過專用下水道設計最大廢(污)水量之百分之十者,須依環保局之規定,由專業技師檢討增加廢(污)水量納入原設置之專用下水道(污水處理廠),檢附變更部分之規劃設計書圖一式三份,送環保局核備。
第9點
申請案經套繪室同意暫時登錄後,有效期間為八個月,逾期失效。
前項如有特殊情形經本局專案核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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