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即報即拆作業規定

新北市政府 114.07.10

第1點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下簡稱拆除大隊)依據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八十六條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執行,並使即報即拆違章建築作業事項有所依循,以有效遏止新北市新違建產生及維護公共安全,訂定本規定。

第2點

依據現場勘查事實認定為施工中違章建築者,應限違建所有人於五日或指定日期內自行拆除,逾期未履行所負擔之拆除公法上義務者,由拆除大隊排定強制拆除作業期程。
前項所稱施工中違章建築,係指拆除大隊勘查時,建築物之主要構造尚未完成者(不包含外牆面材裝修及室內裝修作業)。

第3點

勒令停工之施工中違章建築,有本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情形者,移送法辦。

第4點

因年度經費不足或違章建築之主要構造堅固、面積龐大或情況特殊者,不能於當年度拆除完畢時,拆除大隊應將查報資料及執行情形造冊管理並列管至拆除結案為止。

第5點

本規定施行前經查報之施工中違章建築,依本規定所定程序辦理。
附件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即報即拆作業規定程序流程圖.PDF

在 iPhone 上隨手查、即時收到修法通知

建築人 App 完整收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六都建築法令彙編等,工地、會議、外出隨開隨用。

Download on the App Store
在 App 中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