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即報即拆作業規定
第1點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下簡稱拆除大隊)依據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八十六條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執行,並使即報即拆違章建築作業事項有所依循,以有效遏止新北市新違建產生及維護公共安全,訂定本規定。
第2點
依據現場勘查事實認定為施工中違章建築者,應限違建所有人於五日或指定日期內自行拆除,逾期未履行所負擔之拆除公法上義務者,由拆除大隊排定強制拆除作業期程。
前項所稱施工中違章建築,係指拆除大隊勘查時,建築物之主要構造尚未完成者(不包含外牆面材裝修及室內裝修作業)。
第3點
勒令停工之施工中違章建築,有本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情形者,移送法辦。
第4點
因年度經費不足或違章建築之主要構造堅固、面積龐大或情況特殊者,不能於當年度拆除完畢時,拆除大隊應將查報資料及執行情形造冊管理並列管至拆除結案為止。
第5點
本規定施行前經查報之施工中違章建築,依本規定所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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