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四條事件裁罰基準

高雄市 101.06.07 高市府警刑字第10170836700號

第1點

為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四條裁罰事件,並使裁罰有統一標準可資依循,特訂定本基準。

第2點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四條事件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第3點

依前點裁罰基準表所為之裁罰金額,經審酌受處罰者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及資力,得於法定裁罰範圍內加重或減輕其裁罰金額。
附件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四條事件裁罰基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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