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桃園市公園新闢或更新工程公告作業須知

桃園市 110.03.22 府工景字第1100057626號函

第1點

為推動公園資訊公開,落實公園新闢或更新工程公告作業,使民眾瞭解公園建設辦理情形,特訂定本須知。

第2點

本須知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園:指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所定之公園。
(二)主管機關:指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三)主辦機關:指實際執行公園新闢或更新工程案件規劃、設計及施工之機關。
(四)公園更新工程案件:指涉及公園兒童遊戲場設施變更或公園更新面積達公園總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工程案件。

第3點

主辦機關於執行公園新闢或更新工程案件時,應依下列階段辦理現地公告及網路公告:
(一)規劃設計階段:召開公開說明會或施工前說明會等民眾參與表達意見之相關會議,應於會議預計召開日十四日前辦理之。
(二)施工前階段:應於預計開工日十四日前辦理之。
前項所稱日數,以工作天計算,且公告當日不計入。

第4點

現地公告及網路公告內容應一致正確,並應清楚載明公告事項,其內容及格式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第5點

現地公告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置於計畫範圍內土地之各出入口明顯易見處及周邊社區公佈欄,社區不同意設置者,主辦機關得請該社區里長協助轉達公告內容。
(二)設置方式不限,得以懸掛、黏貼或立牌等方式辦理。但不得損傷既有設施及植栽。
(三)公告設置如有危害安全疑慮,得公告於該計畫範圍所屬地區之里長辦公處。
(四)公告之案件結束或完成後,主辦機關應將公告相關設施移除並回復原狀。

第6點

網路公告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主管機關於機關官方網站設置單一窗口之公告專區,提供民眾查詢資訊。
(二)公告專區位置為主管機關網站—政府資訊公開—公園專區—公園公告資訊(主管機關網站網址為 https://pwb.tycg.gov.tw)。
(三)各主辦機關應自行於前款之專區上傳公告資訊,並通知公園所在地之區公所於桃園市智慧區里服務系統公告周知。

第7點

未依本須知辦理公告者,主管機關應通知主辦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要求主辦機關暫停執行案件,直至改善完成。

[附件] 附件一

附件 附件一.odt

[附件] 附件二

附件 附件二.odt
附件 附件一.odt
附件 附件二.odt
附件 附件一.odt
附件 附件二.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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