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行政罰鍰案件清理計畫

臺南市 114.03.04 南市工秘字第1140359453號函

第1點

為提高本局行政罰鍰案件清理催收之執行績效及債權憑證之保管,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罰鍰案件及債權憑證管理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訂定本計畫。

第2點

本局行政罰鍰案件之裁處書開立、管理、送達、催繳、移送強制執行、分期繳納及債權憑證管理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清理計畫辦理。

第3點

各業務單位辦理行政罰鍰案件應列冊管理,逐案載明受處分人名稱、裁處書日期、文號、金額、繳款期限、繳款情形、移送強制執行、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案號、取得或註銷債權憑證等情形,並列入移交。

第4點

依法裁處行政罰鍰案件之繳納期限,應以行政裁處書及繳款單(書)送達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繳納為限。但案件有特殊情形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5點

受處分人應繳納之行政罰鍰,除提起行政救濟者外,於繳納期限或各期繳納期限屆滿仍未繳納者,應於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正式公文催繳。
催繳通知之繳納期限,不得逾原繳納期限之二分之一。
逾前項催繳期限仍未繳納者,應即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執行之。

第6點

各業務單位自行政裁處書、繳款單(書)及催繳函發文日次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如未收到送達證書、雙掛號回執聯或退回之郵件,應儘速向郵局查詢投遞結果並確認受處分人之住居所,視情形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一節相關規定另為送達或為公示送達。

第7點

移送行政執行時,應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三條規定檢附下列文件:
(一)移送書。
(二)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
(三)義務人之所得財產清冊。
(四)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移送書應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制式表單登載各項資料。

第8點

經各業務單位核准分期繳納之案件,各業務單位應於核准公文中記載如未依各期限繳納者,得廢止原核准分期繳納處分之意旨,並依第五點規定辦理。

第9點

經行政執行取得各分署核發執行(債權)憑證之保管、清理及帳務控管規定如下:
(一)各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收到執行(債權)憑證時,應先檢查憑證内容各欄記載是否正確,如有錯誤者,應函請該管各分署更正後影印一份併案歸檔。
(二)各業務單位取得執行(債權)憑證後,應按收到日期先後,依序編流水號,責成專人列冊管理,並應於每年八月開始清查受處分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如有財產或所得,應即再移送強制執行,以確保債權。另於行政執行期限屆滿前六個月,應再清理一次,並將每次清理結果連同清理相關資料裝訂成冊備供查核及列入移交。
(三)各業務單位應將執行(債權)憑證正本交送本局秘書室統一保管,另將該憑證造冊列表通知會計單位據以登帳。
(四)本局秘書室按月列印執行(債權憑證)之保管品餘額月報表並通知各業務單位核對。

第10點

各業務單位依法取得之執行(債權)憑證,如屆滿法定收繳期限、逾行政執行期限或其他特殊原因而有辦理註銷之必要,應就控管情形、催繳程序及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加以查明後,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罰鍰案件及債權憑證管理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註銷。

第11點

各業務單位就欠繳罰鍰案件,應於年度終了時本於權責辦理歲入保留,並以年度為單位建檔造册列管,承辦人員如有異動,應確實列入移交,以免影響罰鍰清理績效。

第12點

各業務單位於年度終了時,應就罰鍰案件及債權憑證清理保管情形詳實考核,適時就相關人員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規定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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