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側溝暫掛纜線管理及收費辦法
第1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管理有線電視、行動電話與固定通信網路之纜線暫掛側溝及統一其收費標準,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有線電視、行動電話及固定通信網路業者(以下簡稱業者)得依本辦法向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申請將纜線暫掛側溝。但產業道路之側溝不得暫掛纜線。
第3條
申請纜線暫掛側溝之業者,應檢討下列文件,向工務局提出申請:
一、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有線電視系統營運許可證、交通部核發之行動電話業務特許執照或綜合網路業務網路建設許可證影本二份;必要時,工務局得要求業者出具正本,以供核對。
二、佈設路線圖及使用側溝位置圖,並須標註佈設長度。
三、設計平面圖、斷面圖、引上管及設施物設置位置詳圖等之施工圖說。
工務局收件後,應於二週內審查完畢。經審查合格者,由工務局通知申請之業者依期限繳納纜線暫掛側溝使用費,逾期未繳納者,視同棄權。
第4條
纜線暫掛側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工務局、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會同勘查確認暫掛纜線不影響原排水功能及無妨礙清疏工作,或由業者出具側溝掛纜線處不阻礙排水切結書。
二、管徑小於三十公分之排水涵管、長度超過十二公尺之連接管、寬度小於三十公分或深度小於四十公分之暗溝,僅核准三條纜線暫掛穿過。
三、暫掛纜線應佈設於側溝蓋版底二十公分內、涵管除涵管頂點兩側各十五公分外之頂點下方管內徑百分之十五水平線以內之管壁範圍內。
四、每一連接管暫掛、道路側溝僅核准六條纜線暫掛穿過,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申請暫掛超過六條時,以先行申請者優先;未經核准但確有纜線連接需要之業者,得提出非明挖之施工方式或其他經工務局審核同意之施工方式設置。
五、進出之轉彎處應以對排水及清疏影響最小之施工方式固定。
六、暫掛纜線佈設縱向應貼壁或沿蓋頂整齊釘掛,橫向穿越應緊貼蓋版底,均不得下垂。
七、纜線除連接管外,應至少每五公尺及於纜線轉折點處,以直徑十公釐不鏽鋼膨脹螺絲及線夾固定,固定前須使用緊線器拉緊纜線,並不得下垂或懸空,且不得影響結構體承載強度。
八、纜線暫掛方式應避免影響清疏工作進行,因清疏造成纜線之損壞,業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賠償。
九、經核准暫掛之纜線,每五公尺應標示業者名稱及證照字號。
十、暫掛路段以行政院新聞局或交通部核准之經營地區為限。
十一、除自持線外,暫掛於側溝之纜線直徑不得超過二點三公分;暫掛於涵管之纜線直徑不得超過三公分。
十二、機房或基地台所在之街廓,以申挖埋設管道為原則。
第5條
纜線暫掛側溝之使用費如下:
一、非本市寬頻管道建置路段部分以每條每公尺每月新臺幣一元計算。
二、本市寬頻管道建置路段部分以每條每公尺每月新臺幣三元計算。
三、本市東、中西、南、北、安平、安南區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每條每公尺每月新臺幣三元計算。
前項費用業者須於申請新、增或繼續暫掛時,按使用公尺數及期間以預收方式一次繳清,使用不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
第6條
業者應於每年度一月底前向工務局繳納纜線暫掛側溝前年度使用費總額百分之十之保證金。
前項保證金於業者自行拆除暫掛纜線,且無其他應履行之義務時,無息退還。
第7條
於暫掛期間欲停止暫掛之業者,應於一個月前通知工務局,工務局於其自行拆除暫掛纜線後,無息退還未到期之使用費;未依規定通知即自行拆除者,不得要求已繳付之使用費。
第8條
纜線暫掛側溝以一年為限;欲繼續暫掛之業者,應於使用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檢附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文件向工務局提出申請。
第9條
工務局得因本府工程需要,於一個月前通知業者拆遷暫掛纜線。但有突發事故需緊急處理者,得隨時通知,業者應即配合拆遷;未配合拆遷者,工務局得派員剪除纜線,業者應自行負擔損失,不得異議或要求賠償。
暫掛纜線依前項拆遷或剪除,且工務局無法再提供暫掛或業者不欲繼續暫掛者,工務局應無息退還未到期之使用費。
第10條
纜線暫掛後,有管線事業機構申請整併挖掘道路者,業者應配合預埋管道,並應於使用期限屆滿前遷妥;工務局並得停止受理同路段內側溝暫掛纜線之申請。
第1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違規暫掛,由工務局予以剪除纜線,業者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一、未經審查核准或未繳納使用費。
二、暫掛位置與申請暫掛範圍不符。
三、於側溝內設置暫掛纜線以外之物品。
四、違反第四條規定,且未於通知期限內改善。
五、其他有礙側溝排水功能之行為。
有前項第一款情事,一年內累計達二次或情節重大者,一年內不受理該業者於違規地點行政區之暫掛申請;有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情事且情節重大者,亦同。
第12條
業者對設置於側溝之暫掛纜線等所有設施物應經常維護,每三個月至少全面檢視一次,且於次月十日前將檢視成果送工務局備查,工務局得派員抽查維護情形。
已埋設寬頻管道路段,除原已施設管道之纜線業者因緊急搶修或其他特殊情形經工務局核准外,禁止業者在寬頻管道經過之道路為新增管道進行道路挖掘。
第13條
本辦法施行前纜線暫掛側溝已核准繳費者,得繼續使用至原繳費期間屆滿。
第14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臺南市側溝暫掛纜線管理及收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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