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新北市道路設置廣告欄收費標準

新北市政府 101.02.08 北府法規字第1011124029號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使用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道路設置之廣告欄(以下簡稱廣告欄)張貼廣告,經新北市各區公所審查核准者,應繳納使用費。
前項使用費為每格欄位新臺幣五十元,其規格以長二十九點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為限,超過規格者,依所占張貼格數收費。
每次張貼以七日為限,申請次數無限制;同一廣告於同一廣告欄僅得張貼一張。

第3條

本府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告繼續適用之原臺北縣各鄉(鎮、市)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其有關廣告欄收費規定與本標準不同者,依本標準之規定。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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