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辦理非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運至臺北港作業要點

新北市政府 114.07.28 新北府工施字第1141484214號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臺北港收容非公共工程土石方作業規定(以下簡稱臺北港作業規定),辦理新北市非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以下簡稱剩餘土石方)運送至臺北港收受事項,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適用產出剩餘土石方之業者(以下簡稱業者)如下:
(一)資源處理場:
1、依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核准營運之合法處理場。
2、依廢棄物清理法或新北市裝潢修繕廢棄物簡易分類場輔導管理暫行要點核准營運之場所。
(二)下列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之民間機構案件:
1、公辦都更。
2、其他具公益性或符合本府政策者。
前項業者之管理機關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目:本府工務局。
(二)第一款第二目:本府環境保護局。
(三)第二款:推薦該民間機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推薦機關)。

第3點

管理機關應依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以下簡稱基隆港務分公司)每三個月檢討後提供之非公共工程案申請填築總量,辦理申請剩餘土石方運送臺北港相關作業。
推薦機關應就其推薦之案件訂有回饋機制,倘以回饋金方式辦理者,得參考本府工務局公告之標準。

第4點

業者申請將剩餘土石方運送至臺北港收受時,應向該管理機關申報載運計畫,並於核准後副知本府工務局,及向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辦理二階段申報,載運完成時亦同。
業者應持前項計畫之核准函、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申請書及已查核之工程基本資料表,向管理機關申購隨車流向證明文件(以下簡稱運送憑證)。
第一項計畫之核准函,應載明出土及收土單位、土質種類、運送數量及運送路線等事項。
推薦機關得函請本府工務局協助辦理第一項及第二項管理機關應辦理事項。
業者應就每件申請案按批辦理檢驗;其檢驗方式、結果及品質須符合臺北港作業規定,並自主管理品質。管理機關必要時得檢查或抽驗。

第5點

資源處理場每批之體積數量應介於六百立方公尺至九千六百立方公尺,未達六百立方公尺時,得以多家合併達最小批之體積數量申請,但相關檢驗仍應按家數分別檢測。

第6點

資源處理場申請運送至臺北港之剩餘土石方應單獨堆置,且有明顯區隔,不可與場內其他土石方或混合物混雜。

第7點

業者接獲通知同意剩餘土石方載運進臺北港後,應提送人員、車輛名冊資料予管理機關,以協助依國際商港港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規定申請人員及車輛港區通行證。
前項提送之土方載運車輛應裝置具逐車追蹤流向功能設備(GPS) ,並持管理機關核發之運送憑證載運。

第8點

業者載運剩餘土石方進臺北港時間,依基隆港務分公司公告時間為準,出土期間應配合管理機關派員至臺北港收土端管制站進行自主檢查,其檢查事項包含辦識運送憑證之真偽、駕駛員及車籍資料、車載土方之土質及數量等符合運送憑證上所載,如有不符應予退車並通報管理機關。

第9點

每件申請案均應依基隆港務分公司開立之繳款單繳交新臺幣三十萬元之保證金,並將繳交完成收據影本送管理機關備查後始得出土。
剩餘土石方運送完畢,相關保證金退還或罰則依臺北港作業規定辦理。

第10點

業者接獲管理機關轉交之基隆港務分公司每月結算之進場土方管理費繳費單後,應於基隆港務分公司規定期限內將土方管理費匯入指定帳戶。

第11點

業者有違規情事經基隆港務分公司移送管理機關者,除按臺北港作業規定核處外,違規情節重大者將移請相關機關依轄管法令核處。

第12點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臺北港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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