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臺南市政府處理私地樹木影響道路使用安全作業要點

臺南市 114.10.20 府工園一字第1141428541號函

第1點

為執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八條遮擋標誌、標線、號誌或影響其效能之改正規定及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即時強制之規定,防止私地樹木影響道路使用致有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第3點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私地樹木:指本市轄內,非坐落於市有或本府所屬機關學校管理土地之樹木。
(二)道路: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但不包含建築基地內私設通路及基地內通路。
(三)影響道路使用安全:指樹木因斷枝、歪斜、傾倒、枝葉過低等情事,致生危害道路交通、照明或人行等安全之虞者。
(四)私地樹木管理人:指私地樹木或其坐落土地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五)公安危害排除:指修剪私地樹木影響道路使用安全之部分,不含全株修剪、樹形調整及造形修剪。
(六)道路管理機關:指主管機關、區公所及其他具有道路養護管理權責之機關。

第4點

道路管理機關應於發現或受理私地樹木影響道路使用安全之通報後,以書面通知私地樹木管理人至現場會勘。
經會勘認定私地樹木影響道路使用安全者,道路管理機關應以書面告知私地樹木管理人限期自行刈除或出具同意書由道路管理機關為公安危害排除。
前二項通報及會勘均應作成紀錄。

第5點

私地樹木管理人不明、經通知未出席會勘或拒絕配合刈除者,道路管理機關為避免危害發生、急迫危險等公安危害排除,必要時得會同警察機關或當地里長予以排除,並作成紀錄。
道路管理機關執行公安危害之排除者,得向私地樹木管理人求償因此所生之費用。

第6點

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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