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辦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核發作業要點
第6條
規定者,區公所應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十、申請案件不符合規定,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不能補正、屆期仍未補正或經補正仍未符合規定者,受理機關應敘明理由駁回之。
十一、區公所受理申請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規定,向申請人收取行政規費。依第九點核發之證明書以一份為原則,申請者為同一申請案件要求核發多份證明書時,其超過部分應另收取證明書費,每一份以新臺幣一百元計算。
十二、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六個月;逾期失其效力。
在 iPhone 上隨手查、即時收到修法通知
建築人 App 完整收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六都建築法令彙編等,工地、會議、外出隨開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