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

臺北市建築物大門前跨越人行道遮雨棚作業要點

臺北市 103.01.23 府都建字第10360007100號

第1點

凡面臨本市主要道路(除中山南、北路外)已設置三公尺以上人行道,經向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申請核准有案者得設置遮雨棚。

第2點

建築物合於左列條件,且不妨礙行道樹及行人通行者,准予設置遮雨棚:
(一)觀光飯店、餐廳、歌廳、藝品館(包括土產物品店)、百貨公司、辦公大樓、十層以上之集合住宅、保齡球館及醫院。
(二)建築物正面寬十五公尺以上(二遮雨棚之間淨距離不得小於十二公尺)。
前項遮雨棚之設置,必須符合左列原則:
(一)以不鏽鋼、鋁合金為柱,上置壓克力,帆布、塑膠板(布)為頂蓋,其形狀及尺寸如附圖,顏色鮮明,且須與周圍環境相調和。
(二)其構造須經開業建築師設計、鑑定安全,並為可隨時拆卸者。

第3點

申請時應檢送申請書、鑑定證明、結構計算書及設計圖,另申請人如非建築物所有權人,應填具其所有權人同意書一併送審。

第4點

遮雨棚核准設置完工後,申請人應將人行道公共設施回復原狀報驗,遮雨棚並應經常保養維護。
違反前項規定,經收到通知改善之日起十五日內未見改善者,視同違章建築,由建管處依代執行方式代為拆除,如有必要,得請警察機關協助,其費用依「臺北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辦法」收取之。

第5點

本市人行道上設置之遮雨棚,於本要點修正頒發前已設置,如合乎第一點、第二點及第四點者,准其補辦手續,不合規定之遮雨棚,由建管處通知改善,經收到通知改善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改善者,依第四點第二項規定處理。

在 iPhone 上隨手查、即時收到修法通知

建築人 App 完整收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六都建築法令彙編等,工地、會議、外出隨開隨用。

Download on the App Store
在 App 中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