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市場處辦理黃石零售市場興建營運移轉案安置既有攤商補助作業規範
第1點
新北市政府市場處(以下簡稱本處)辦理黃石市場興建營運移轉案(以下簡稱興建營運移轉案),為輔導安置黃石市場既有攤商,於興建營運移轉案完成後,配合進駐及順利營業,特訂定本規範。
第2點
本規範補助對象為配合進駐興建營運移轉案完成後新市場之黃石市場既有攤商。
第3點
本規範補助種類如下:
(一)第一類:攤(鋪)位搬遷進駐補助。
(二)第二類:攤(鋪)位營業設施設備補助。
第4點
本規範補助項目依前點補助種類區分如下:
(一)第一類包含委外搬遷車資、人力費用。
(二)第二類包含以下項目費用:
1、基本營業設備:照明設備、水電設備、瓦斯管線或其他。
2、業種所需必要設備,且應設置於所使用之攤位內:
(1)青菜、蔬果、花卉類:攤架(台)、電子秤、溫控設備或其他。
(2)生鮮魚、肉、家禽及其加工品類:攤架(台)、溫控設備、電子秤、冰箱、鉆板、魚缸、加工設備或其他。
(3)糧食、雜貨類:攤架(台)、豆製品及生麵製品之必要設備為溫控設備,其他設備為工作檯(架)、溫控設備、裝盛器具或其他。
(4)百貨類:攤架(台)、製衣工具、衣桿(架)、監視器、櫃檯、桌椅或其他。
(5)飲食類:攤架(台)、明火攤之必要設備為除油煙通風系統設備、油煙水洗機或靜電油煙設備,其他設備為吧檯、櫃檯、溫控設備、桌椅、烹調設備或其他。
3、未購置必要設備者,除提出已具該必要設備之證明外,不予補助其他設備。
第5點
本規範補助額度依前點補助種類區分如下:
(一)第一類:攤(鋪)位搬遷進駐補助。
每攤(鋪)位搬遷進駐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元。
(二)第二類:攤(鋪)位營業設施設備補助。
每攤(鋪)位補助上限為三十三萬元。但攤(鋪)位營業面積大於總攤(鋪)位平均營業面積者,視為大攤,其每攤(鋪)位補助上限為三十八萬元。
第6點
補助對象應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切結書。
(三)估價單。
(四)攤(鋪)位配置平面圖。
(五)將購置設備之規格資料及圖說。
(六)攤(鋪)位正面及側面施作後立面設計示意圖。
(七)搬遷設備資料及照片。
(八)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份關係揭露表
第7點
補助對象檢具之申請文件如內容不符規定者,本處得以書面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受理其申請。
第8點
本處以書面通知申請補助案審核通過後,始得施作。
第9點
補助對象應於本處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營業設施設備之購置,並於購置後一個月以內檢送核銷文件辦理撥付補助款。逾期未提送者,視為放棄補助。
核銷文件以掛號郵件寄達者,其送件日期之認定以郵戳為憑;無法辨識投遞日期者,推定投郵時間為寄達本處前三日。
審核完成後,以書面通知受補助對象,並撥付補助款。
第10點
前點之核銷文件如下:
(一)領據。
(二)受補助對象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發票或收據正本。
(四)搬遷進駐完成或營業設施設備項目之估價單。
(五)搬遷進駐完成或營業設施設備裝設完成之前、中、後照片。
第11點
各補助種類以每攤(鋪)位受補助一次為限。
第12點
本處得不定期派員查核補助對象補助款執行情形,補助對象不得拒絕。
第13點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定補助;已補助者,應撤銷或廢止本補助,並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
(一)經本處查證與申請內容不符,且有虛報或欺騙等情事。
(二)經本處查證有未購置或以他人之設施設備替代。
(三)將購置之設備轉讓或移作他用等不當之情形。
第14點
受補助對象設置營業設施設備所衍生之文字、照片、影音等物件,本處基於公益或政令宣導用途,享有使用及重製之權利,補助對象不得拒絕。
第15點
本規範所需用之各類書表格式,由本處另訂之。
第16點
本規範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在 iPhone 上隨手查、即時收到修法通知
建築人 App 完整收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六都建築法令彙編等,工地、會議、外出隨開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