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

高雄市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審查收費標準

高雄市 106.06.30 高市府工建字第10634802700號

第1條

本標準依高雄市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六條第五款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人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

第3條

申請人繳納審查費前,應先上網取得檢查登記碼,於完成繳費後,將已加註檢查登記碼之繳納證明,併同網路申報上傳。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 高雄市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審查收費標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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