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污水下水道工程建設申請審查要點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制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區內開發形式為公、私辦之區段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或都市計畫變更等其他開發案件之申請建設污水下水道工程案件之污水增加量,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3點
本市污水下水道之規劃、設計、施工及監造,應參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下水道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三)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四)公共污水下水道管線設計手冊及其附錄。
(五)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六)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七)公共工程製圖手冊。
第4點
本要點用語定義如下:
(一)工程主辦機關:指建設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並應移交相關下水道系統於本局之營建機構、計畫主辦機關或承受權利義務機關。
(二)申請單位:指土地開發者、興辦事業機關或重劃會。
(三)規劃設計階段:指辦理計畫區之規劃、設計至申請提送審查核准之期間。
(四)施工階段:指污水下水道工程申報開工、施工至提送竣工報告書之期間。
(五)竣工移交階段:指竣工報告書經審查核准,辦理計畫區之竣工初驗、驗收合格、管線移交至提送移交清冊審查核准之期間。
第5點
公辦、私辦之區段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或都市計畫變更等其他開發案件之都市許可開發項目,於規劃設計階段時,應先提出污水下水道規劃報告書送本局審查,其格式如附件一。
第6點
污水下水道規劃報告書經審查核准後,依下列程序辦理設計審查事項。但經本局同意後,得縮短審查程序或合併審查:
(一)提出基本設計報告書。
(二)於基本設計報告書經審查核准後,辦理及提出細部設計及施工規範文件。
前項各款之基本設計報告書、細部設計及施工規範文件之格式如附件二。
第7點
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施工及監造,應由合格之相關技師簽證。
第8點
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施工階段前,應提出經簽證之監造計畫書、施工計畫書、品質計畫書等相關資料,並應依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內容送本局備查後進場施工。
前項之監造計畫書及品質計畫書,應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監造計畫製作綱要及品質計畫製作綱要規定製作。
第9點
申請單位於污水下水道系統施工階段,應督促監造者及施工者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及本府有關施工規範辦理,並於下水道工程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二十五及百分之七十五時,申請本局會同實施現地檢查作業。
第10點
於污水下水道系統施工階段辦理變更設計者,應依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提出相關書件送審查核准後,始進場施作。
第11點
依前四點之書圖文件之審查或施工中品質現地之檢查,本局得會同相關專業技術機構或技師事務所執行之。
第12點
污水下水道工程於竣工移交階段時,應依本局相關規定辦理。
第13點
工程主辦機關辦理污水下水道工程相關保固期為五年、金額為契約金額之百分之五。但得視地區特殊狀況,延長調整保固期限或調高保固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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