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

高雄市建築工程施工計畫書諮詢及收費標準

高雄市 102.01.03 高市府工建字第10230073300號

第1條

本標準依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第3條

建築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召開施工計畫書諮詢小組會議(以下簡稱諮詢小組會議):
一、建築物地上十五層以上或高度五十公尺以上。
二、建築物地下二層以上或實際開挖深度達八公尺以上。
三、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其他建築工程。
前項以外之建築物,起造人得申請主管機關召開諮詢小組會議。

第4條

諮詢費每件收費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起造人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或申請時繳納。
前項已繳納之諮詢費,於主管機關取消諮詢小組會議或起造人於召開前撤回申請時,起造人得申請無息退還。

第5條

諮詢小組會議召開時,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工地負責人及監造建築師應親自與會說明。
前項工地負責人,應具有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 高雄市建築工程施工計畫書諮詢及收費標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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