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住宅諮詢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1點
本要點依住宅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2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住宅諮詢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住宅政策及住宅計畫擬定、變更之審議事項。
(二)本市關於住宅計畫執行有關爭議之處理事項。
(三)本市社會住宅相關事務之審議及評鑑事項。
(四)本市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案件之諮詢事項。
(五)其他有關住宅諮詢之交議及研究建議事項。
第3點
本會置委員十二人至十四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社會局、原住民族行政局、衛生局及本局之代表各一人。
(二)具有社會福利、都市計畫、建築、社會、法律、財經、不動產經營或物業管理、社區營造或地政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四人或五人。
(三)熱心公益人士一人或二人。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4點
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聘期出缺時,得予補聘(派)兼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前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聘(派)兼之委員,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二款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第5點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第6點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第7點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應先通知本會。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第8點
本會會議得邀請相關機關、團體及人員列席說明。
第9點
本會為諮詢案件或處理有關住宅計畫執行爭議,得組成專案小組赴實地調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本會會議參考。
前項專案小組,並得邀請其他專家或委員提供諮商。
第10點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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