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核定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減免租金比率作業要點
第1點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2條及「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第 5條規定核定當年度得減免租金比率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公有文化資產承租人應提送該文化資產管理維護情形評估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併同管理機關出具初評表(如附件 1),由管理機關於每年 1月 1日至 7月31日間轉送本局。
前項報告書之內容,應包含該公有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計畫、承租人自評表(如附件 2)及相關證明文件、租賃契約或其它有償提供使用行政契約。
第3點
本局收受報告書後,應邀集專家學者進行現場訪視及考核,於每年11月30日前就各該公有文化資產當年度租金得予減免之比率進行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管理機關據以憑辦減免事宜(參附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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