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道路養護管理執行計畫考評要點

新北市政府 114.06.30 新北府工養字第1094863858號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道路維護管理,確保通行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轄管之道路,依本要點辦理考評。
前項考評之項目、內容、評分標準、考評成績等級及名次基準,詳如附表一至附表六與附件一及附件二。

第3點

本府對區公所平時養護道路執行狀況,應每年辦理一次分組實地考評。
前項考評應於每年九月至十月辦理,受考評期間自去年九月至當年八月,共計十二個月執行成效。
實地考評應依各組特性,抽選區公所提報考評養護之道路鋪面、人行道、人行陸橋、橋梁進行考評。
實地考評成績佔年度考評總成績之百分之六十,每月執行成果考評成績佔年度考評總成績之百分之四十。

第4點

考評小組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兼任;二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及本府養護工程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十八人由召集人就本府養護工程處指派相關人員兼任。
考評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一人為主席。

第5點

第三點之實地考評分組如下:
(一)甲組:板橋區、三重區、永和區、中和區、新莊區、新店區、土城區、蘆洲區、汐止區、樹林區、淡水區、林口區及三峽區計十三區公所。
(二)乙組:鶯歌區、瑞芳區、泰山區、五股區、八里區、深坑區、石碇區、坪林區、三芝區、石門區、金山區、萬里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烏來區計十六區公所。

第6點

實地考評方式合計考評五條道路、一座人行天橋或車行橋梁,其挑選方式如下:
(一)甲組區公所應就轄內所有權責養護路段提報路寬十二公尺以上路段(含人行設施及側溝)、一座人行天橋(吊橋優先)及一座車行橋梁;乙組區公所應就轄內所有權責養護路段提報路寬八公尺以上路段(含人行設施及側溝)、路寬六公尺以上路段(不含人行設施)、一座人行天橋(吊橋優先)及一座車行橋梁。如轄內無人行天橋者,得提報一座橋梁替代。
(二)區公所得指定一條符合前款規定路段作為受評路段。
(三)本府就第一款提報之路段中,依例規定,隨機挑選二條路段,並挑選一座人行天橋或車行橋梁:
1、甲組區公所:二條路寬十二公尺以上路段(含人行設施及側溝)及一座人行天橋或車行橋梁。
2、乙組區公所:一條路寬八公尺以上路段(含人行設施及側溝)、一條路寬六公尺以上路段(不含人行設施)及一座人行天橋或車行橋梁。
3、本府將於受評路段中隨機抽選三條,於其中抽取六處孔蓋,辦理道路與孔蓋銜接處平坦度檢測(三米直規)並作成評分依據。如抽選路段孔蓋數未達六處,另挑選二條受評路段補足。
(四)本府除第一款提報路段外,亦就上一年度民眾反映之路段,指定二條路段作為受評路段。
依本年度「市區道路養護管理暨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計畫」實際作為受評路段,得邀請社福團體進行無障礙設施考評。

第7點

區公所之考評成績得作為本府編列預算之參考。

第8點

歷次考評之詳細內容,應依附件一及附件二之年度考評表作成紀錄,並整理列冊,以利追蹤改善。

第9點

成果總成績經評定為各組前三名且為優等、甲等者,得公開表揚,並頒發獎座。
附件 附表一.PDF
附件 附表二.PDF
附件 附表三成績分組人員獎懲表.PDF
附件 附表四.PDF
附件 附表五.PDF
附件 附表六.PDF
附件 附件一新北市政府道路養護管理執行計畫年度考評實地評分總表.PDF
附件 附件二新北市政府道路養護管理執行計畫年度考評各地點評分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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