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

臺北市工程專業分包制度管理作業原則

臺北市 105.09.23 (105)府都建字第10565256200號

第1點

臺北市政府為落實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工程專業分包制度,加強專業工程項目管理,工程承攬手冊確實登載事宜,建立本市專業工程項目施作情形及管理流程,特訂定本原則。

第2點

本原則所稱建造執照工程 ,為建築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應請領建造執照工程;所稱公共工程 ,為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主辦,且免依建築法第二十八條申請建築執照之工程。

第3點

本原則之專業工程項目為範圍,依營造業法第八條規定。

第4點

建造執照工程,起造人及承造人於開工前依建築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營造業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辦理,及承造人於工程竣工後依營造業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竣工註記,其流程及應檢附項目如下:
(一)建造執照工程專業分包管理流程表(如附表一)。
(二)建造執照工程專業工程項目施作情形表(如附表二)。

第5點

公共工程,承造人於承攬工程開工時,應將該工程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由工程主辦機關簽章證明,工程竣工後依營造業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辦理竣工註記,其流程及應檢附項目如下:
(一)公共工程專業分包管理流程表(如附表三)。
(二)公共工程專業工程項目施作情形表(如附表四)。

第6點

建造執照工程專業分包管理流程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進行開工及竣工註記之管理。公共工程專業分包管理流程由工程主辦機關進行開工管理,並於竣工後通知都發局進行後續竣工註記管理。
附件 附表一:建造執照工程專業分包管理流程.odt
附件 附表二:建造執照工程專業工程項目施作情形表.odt
附件 附表三:公共工程專業分包管理流程.odt
附件 附表四:公共工程專業工程項目施作情形表.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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