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新北市捷運系統及其設施設備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新北市政府 107.03.20 新北府城設字第1070504276號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四十條規定,規範捷運系統及其設施設備之都市設計有關規定事項,特訂定本原則。

第2點

本原則所稱捷運系統及其設施設備,指地面層以上之捷運站體、出入口、高架橋梁、跨河橋梁及捷運機廠。

第3點

地面層以上之捷運站體及出入口,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開放空間及人車動線:
1、考量捷運人潮及轉乘使用者之行為,應形塑停等空間之情境與足夠人潮集散空間與動線。
2、捷運站應配合基地條件規劃汽、機車及自行車停車位。公共運具接駁及臨停接送空間,若設於地面時應結合周邊道路空間整體設計。
3、為減少捷運周邊動線交織,捷運場站如有附設停車場或公有停車場,汽機車出入口以不設置於主要道路並集中設置一處為原則,並應考量出入口及周邊道路動線交織衝突問題。
4、連接捷運站出入口之樓梯、手扶梯應適當留設進深遮簷、供行人等候及緩衝之空間,並與鄰近公園、廣場等開放空間配合設計,車站出入口周邊現有人行道鋪面、街道家具,予以整體規劃設計。
5、地面層人行步道系統應配合周邊人行步道留設二點五公尺以上寬度。
6、捷運聯合開發基地應預估未來開發之人車流量預留一定寬度之開口並妥善規劃動線銜接界面。
(二)量體及景觀配置:
1、捷運站體及行徑路線應與周邊環境結合成為地景,避免造成環境景觀重大衝擊。
2、捷運站體之材質與色彩,應依全線路網擬定色彩計畫(指標系統、站體主色系為主)整體設計,並配合地區景觀識別調整。
3、站體位置周邊都市景觀較為零亂時,應採簡潔、低調設計手法。
4、沿街人行步道景觀設計應配合既有周邊模式設計;捷運站體周邊植栽應配合等候空間一併考量,並設置街道傢俱。
5、捷運站體或行進路線面向當地特色景點部分,於規劃時應視覺景觀最大化,減少牆面或隔音板設計。
6、捷運站體、出入口及公共服務設施標示(誌)、指標,應有全線識別系統設計。
7、照明部分除考量夜間照明外應配合節慶或周邊環境規劃,並考量夜間及白晝所產生之光害,以減少刺眼及眩光之影響。
8、喬木的樹種選擇以遮蔭型式為主,並採複層植栽規劃,植栽選擇應以本土原生樹種為優先,本土原生樹種載明引用說明,如「中央研究院臺灣本土植物資料庫」。
9、應提出捷運站體外牆、屋頂、高架橋樑、跨河橋樑設施抗污設計(如滴水線)及相關清理維護計畫。
10、為考量通風、採光及消防救災空間,捷運站體應檢討與鄰房之棟距至少留設六公尺以上為原則。
(三)環境保護及管理維護:
1、地面層排風系統以向上排風為原則,其構造應減少量體規劃。如設有地下連通道,應說明通風設計及進排風機房尺寸位置。
2、如設置側向排風,為避免影響人行及公共活動,應規劃綠籬緩衝或阻隔。
3、為達節能減碳,屋頂、外殼設計應考量熱能吸附、穿透之處理設計。
4、垃圾清運計畫,應規劃垃圾分類暫存空間、車站出入口應設垃圾分類收集桶,服務動線應避免與公眾使用動線交織,以動線或時間區劃。
5、應考量綠能設施之設計。
6、應提出緊急防災避難逃生及疏散動線計畫。
7、應提出景觀植栽等相關管理維護計畫。

第4點

高架橋樑或跨河橋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高架橋樑全線整體造型、風格、色彩等應以簡潔、低調設計手法,並避免採大面積彩繪。
(二)高架橋樑如設置隔音及視覺阻絕設施,其式樣、色彩應一致。
(三)跨河橋樑應考量地方特色及周邊既有構造物(如建築物、橋梁等),提出簡潔之規劃,並應著重結構造型比例美學。
(四)高架路段地面層之植栽應以耐陰樹種規劃,且考量雨水利用。

第5點

捷運機廠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沿建築線應留設四公尺人行步道。
(二)考量捷運場(廠)站之安全維護,得設置圍牆,如採實牆設置其外側應以一點五公尺以上之灌叢綠籬作為緩衝規劃。
(三)空間配置應考量噪音及震動等鄰避之使用行為,並應自基地內化,避免影響鄰房。
(四)造型應採簡潔、低調設計手法,避免採大面積彩繪。
(五)應納入生態及雨水儲留等設計規劃。

第6點

捷運系統設施及其設備設施,如因環境條件或其他特殊情況,得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同意,不適用本原則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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