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違規廣告物優先查處原則
第1點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增進市容觀瞻及有效執行違規廣告物之處理,特訂定本原則。
第2點
下列各款所列之違規廣告物優先依法查處,其餘違規廣告物拍照列管依序查處:
(一)廣告物有下列危害公共安全顧慮之情事者:
1、支框架嚴重鏽蝕、或斷裂、或固定點損壞、減少。樹立式廣告傾斜、或墩座龜裂、破損。有危害公共安全且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2、封閉、堵塞或妨害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之開口。
3、竹架或錏管鷹架等以綁紮方式之廣告物。
4、經工務局會同消防局會勘認定有影響消防救災。
(二)達應申請雜項執照規模之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未經許可擅自設置,或已取得許可證擅自變更廣告規格尺寸。
(三)廣告物有下列妨害市容景觀或公共交通顧慮者:
1、已停止使用或廢棄之廣告物,其結構、面板有部分毀損或燈管外露。
2、使用閃爍式燈光不符合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規定或經交通局會同工務局會勘認定有妨害交通安全之虞者。
3、位於車道上方者,突出牆面超出三公尺且設置高度低於四點六公尺。
4、經工務局會同交通局會勘認定有影響公共交通。
(四)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廣告物設置處所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報請本局處理。
(五)位於下列地區之違規廣告物:
1、需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之地區。
2、本府曾辦理街區整頓或統一市招路段,招牌廣告不符合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規定者。
3、本府都市計畫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內老街街區,招牌廣告不符合老街管理規約。
4、配合本府重大政策或排定重要路段、成立專案而訂定查處原則之地區。
5、其他法令禁止設置廣告物之地區。
(六)廣告物文字圖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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